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1
A+ | a杨建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夏荣欣诉被告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民初1136号民事起诉状、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55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890.31元(5550×3.85%÷12×50)(2019年9月16日至2023年11月15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17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日
杨延虎:
原告张玉慧与被告杨金明、王登芬、杨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8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杨金明、王登芬、杨延虎向原告张玉慧偿还借款200000元;2.被告杨金明、王登芬、杨延虎向原告张玉慧支付利息79200 元;3.被告杨金明、王登芬、杨延虎以借款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原告张玉慧自2023年9月19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4.驳回原告张玉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8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金明、王登芬、杨延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日
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明:
本院受理原告杜俊与被告新疆中天银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明、李忠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杜俊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日
新疆佳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鲍荣献与被执行人谢自红、新疆佳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针对异议人新疆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3)新2301执异35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鲍荣献不服,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书。因你公司未正常开展业务,已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且法定代表人王光杰已于2016年7月5日死亡,你公司也未申请变更登记新的法定代表人,故无法联系你公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鲍荣献复议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的请求为: 1.请求依法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301执异359号执行裁定书;2.依法确认(2023)新2301执恢190号之一执行裁定合法有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日
新疆佳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鲍荣献与被执行人谢自红、新疆佳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针对异议人李栓成提出的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3)新2301执异36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鲍荣献不服,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书。因你公司未正常开展业务,已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且法定代表人王光杰已于2016年7月5日死亡,你公司也未申请变更登记新的法定代表人,故无法联系你公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鲍荣献复议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的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 2301执异360号执行裁定书;2.依法确认(2023)新2301执恢190号之一执行裁定合法有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日
孟有生:
原告代明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孟有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代明兴偿还借款本金64000元;2.被告孟有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64000元为基数,向原告代明兴支付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驳回原告代明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孟有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田园,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502271617
抵押人:管媛媛,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809121962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4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1687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500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4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8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田园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7期(其中连续逾期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26日欠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40106.25元,合计人民币1040106.25元(大写:壹佰零肆万零壹佰零陆元贰角伍分),2024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丽琼,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11026232X
借款人、抵押人:罗刚,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607073799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616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37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26年12月26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丽琼、罗刚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期(其中连续逾期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26日欠款本金229859.83元、利息4947.46元,合计人民币234807.29元(大写:贰拾叁万肆仟捌佰零柒元贰角玖分),2024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日
债务核实通知
乌鲁木齐市安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国旗、张小暗、张永华、张瑞娟:
借款人乌鲁木齐市安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国旗,保证人、抵押人张永华(男,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909282013)、张瑞娟(女,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8110143548),保证人王国旗(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505254739)、张小暗(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910214749)与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签订了乌行(2022)(诚信支行)借字第2022012700005039号《借款合同》、乌行(2022)(诚信支行)保证字第2022012700000045号《保证合同》、乌行(2017)(诚信—)最高额抵押字第201708010000024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向申请执行人申请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22年1月27日至2023年1月27日止。2023年1月因借款人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如期偿还编号乌行(2022)(诚信支行)借字第2022012700005039号《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故借款人于2023年1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申请贷款展期490万元,原担保方式不变。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方经协商一致,于2023年1月28日签订了编号为乌行(2023)(诚信支行)展字第2023012300000001号《展期合同》,借款期限延展12个月,为2023年1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8日止,特别约定2023年9月20日前归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到期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并出具了(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62号公证书,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
根据以上合同及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于2024年1月28日全部到期,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计划偿还全额贷款。后经申请执行人多次催款,贷款本金及利息均未按期全额兑付,截至2024年2月19日,贷款逾期152天,借款人欠付债权人贷款本金人民币4896066.77元(肆佰捌拾玖万陆仟零陆拾陆元柒角柒分),逾期利息171896.26元(壹拾柒万壹仟捌佰陆拾玖元贰角陆分),罚息64378.93元(陆万肆仟叁佰柒拾捌元玖角叁分),复利5026.97元(伍仟零贰拾陆元玖角柒分),共计人民币5137368.93元 (伍佰壹拾叁万柒仟叁佰陆拾捌元玖角叁分)。执行期间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及新增利息、罚息均由被执行人承担。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助理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新疆出台《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 击鼓催征拼开局 | 新疆法院为二审网上立案“提速”
- 兵团出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规划
- 吉乌两国总理率团抵达中国新疆喀什
- 自治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2024年第一次全体会议暨全区信访局长会议召开 奋力开创新时代新疆信访工作新局面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