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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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昊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昊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付的银行贷款12460.95元;2.判令被告以补充协议约定(即按照垫付资金的5%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总计623.0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9月3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3084元为基数计算); 4.本案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5.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204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3日

  聂春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昌吉市益鼎盛粮油配送中心诉被执行人新疆三只羊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人昌吉市益鼎盛粮油配送中心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新疆三只羊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者聂春雷登记在新疆昊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昌吉市137区2丘4栋1单元8层04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以评估价967310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担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3日

  李二翠:

  本院受理原告沈翠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4)新2323民初3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22099元; 2.判令被告按照月利率5‰以欠款被告22099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5月18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3日

  孙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新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4)新2323民初2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司法公开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向我支付借款37000元、利息1110元(37000×1%×3个月),共计38110元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3日

  张福斌: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2323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张福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471.72元;2.被告张福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64.81元;3.被告张福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以借款本金8333.32元为基数,自 2022年1月3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4.驳回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3日

  王有福、张惠斌: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与被告王有福、张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作出(2023)新230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王有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伟偿还借款27000元;2.驳回原告王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175 元,由被告王有福负担。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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