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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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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强,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904284437
借款人、抵押人:秦丹,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01109702X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原法定代表人:杨铁军)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1981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贰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6年9月22日至2046年9月22日。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陈强、秦丹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5期(其中连续逾期1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380374.53元、利息26833.97元,合计人民币407208.5元(大写:肆拾万柒仟贰佰零捌元伍角),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汪斌,公民身份号码:654322198902130038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3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870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8年3月26日至2048年3月26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汪斌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2期(其中连续逾期1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542545.69元、利息43997.93元,合计人民币586543.62元(大写:伍拾捌万陆仟伍佰肆拾叁元陆角贰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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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冀战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710292513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8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1030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叁万陆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8月7日至2034年8月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冀战伟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2期(其中连续逾期1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315702.77元、利息22604元,合计人民币338306.77元(大写:叁拾叁万捌仟叁佰零陆元柒角柒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蒋丽英,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411076465
借款人、抵押人:郑国忠,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604106499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原法定代表人:杨铁军)
保证人: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朝兵(原法定代表人:王琳)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1年8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1)新乌证内字第4418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柒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1年8月30日至2031年8月30日。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蒋丽英、郑国忠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77期(其中连续逾期1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453798.06元、利息35350.19元,合计人民币489148.25元(大写:肆拾捌万玖仟壹佰肆拾捌元贰角伍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孙景齐,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307238211
借款人、抵押人:程海侠,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7703064647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原法定代表人:杨铁军)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原法定代表人:董金山)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7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4249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万玖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3年7月19日至2033年7月19日。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孙景齐、程海侠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2期(其中连续逾期1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322346.55元、利息22967.28元,合计人民币345313.83元(大写:叁拾肆万伍仟叁佰壹拾叁元捌角叁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周永丽,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820929256X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原法定代表人:杨铁军)
保证人: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朝兵(原法定代表人:王琳)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1年12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字第587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拾贰万伍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31年12月15日。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周永丽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6期(其中连续逾期1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388368.34元、利息33446.28元,合计人民币421814.62元(大写:肆拾贰万壹仟捌佰壹拾肆元陆角贰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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