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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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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任培党,公民身份号码:13092519870214583X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1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兵团第十二师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3126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7年11月30日至2037年11月30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任培党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7期(其中连续逾期1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347033.15元、利息31257.38元,合计人民币378290.53元(大写:叁拾柒万捌仟贰佰玖拾元伍角叁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阿不都,公民身份号码:622926199003013394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原法定代表人:杨铁军)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原法定代表人:杨铁军)

  保证人:新疆西域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强(原法定代表人:热合曼·克然木)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4467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肆万柒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46年12月13日。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域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马阿不都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4期(其中连续逾期1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314107.81元、利息21853.48元,合计人民币335961.29元(大写:叁拾叁万伍仟玖佰陆拾壹元贰角玖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丁书,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910011414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021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300个月,自2018年1月26日至2043年1月26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丁书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1期(其中连续逾期1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411972.35元、利息31514.21元,合计人民币443486.56元(大写:肆拾肆万叁仟肆佰捌拾陆元伍角陆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秦建军,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707292818

  借款人、抵押人:李辉,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906113245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0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兵团第十二师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05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陆万柒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7年10月10日至2037年10月10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秦建军、李辉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1期(其中连续逾期1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381777.38元、利息27996.75元,合计人民币409774.13元(大写:肆拾万玖仟柒佰柒拾肆元壹角叁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庆锋,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7712190517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5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915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8年5月4日至2038年5月4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刘庆锋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9期(其中连续逾期1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345527.6元、利息28076元,合计人民币373603.6元(大写:叁拾柒万叁仟陆佰零叁元陆角),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林智,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905060413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5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59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拾壹万玖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5年5月14日至2045年5月14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杨林智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65期(其中连续逾期1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544115.27元、利息41573.01元,合计人民币585688.28元(大写:伍拾捌万伍仟陆佰捌拾捌元贰角捌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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