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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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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张龙,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9005167014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6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3943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肆万壹仟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7年6月6日至2032年6月6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龙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1期(其中连续逾期1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176679.09元、利息11997.22元,合计人民币188676.31元(大写:壹拾捌万捌仟陆佰柒拾陆元叁角壹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3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鸿斌,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912272816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6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52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玖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7年6月14日至2047年6月14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鸿斌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3期(其中连续逾期1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890952.09元、利息52603.22元,合计人民币943555.31元(大写:玖拾肆万叁仟伍佰伍拾伍元叁角壹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3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白朝磊,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20619207X
保证人:白松林,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008062013
保证人:新疆汇润恒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乐(原法定代表人:张明)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原法定代表人:杨铁军)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0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214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万肆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7年10月30日至2047年10月30日。保证人新疆汇润恒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松林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白朝磊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62期(其中连续逾期9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459152.76元、利息16643.86元,合计人民币475796.62元(大写:肆拾柒万伍仟柒佰玖拾陆元陆角贰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3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顺利,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40611481X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4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字第1822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拾贰万壹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2年4月25日至2032年4月25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马顺利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3期(其中连续逾期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351273.37元、利息8364.48元,合计人民币359637.85元(大写:叁拾伍万玖仟陆佰叁拾柒元捌角伍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3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晨宇,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9307086010
保证人:马军,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806123214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原法定代表人:杨铁军)
保证人:新疆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云(原法定代表人:杨铁军)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0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601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捌拾柒万柒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47年10月12日。保证人新疆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军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马晨宇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1期(其中连续逾期1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803360.97元、利息45440.02元,合计人民币848800.99元(大写:捌拾肆万捌仟捌佰元玖角玖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3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赵杰,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402164559
保证人: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亚峰(原法定代表人:江拥军)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8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县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证内字第557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柒万叁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7年8月3日至2047年8月3日。保证人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赵杰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67期(其中连续逾期4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260839.77元、利息49938.35元,合计人民币310778.12元(大写:叁拾壹万零柒佰柒拾捌元壹角贰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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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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