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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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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张海滨,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7003024511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4036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6年9月9日至2026年9月9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海滨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9期(其中连续逾期5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468187.86元、利息209550.04元,合计人民币677737.9元(大写:陆拾柒万柒仟柒佰叁拾柒元玖角),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30日
通 知
借款人、出质人、抵押人:孙新学,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651009345X
出质人、抵押人:李霞,公民身份号码:41100219621201156X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2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1286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捌拾玖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5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4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孙新学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8期(其中连续逾期2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712421.91元、利息105237.69元,合计人民币817659.6元(大写:捌拾壹万柒仟陆佰伍拾玖元陆角),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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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3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易振中,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306104816
抵押人:陈李娜,公民身份号码:652123198511110025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2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1319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5年2月11日至2025年2月1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易振中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5期(其中连续逾期2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151300元、利息32798.22元,合计人民币184098.22元(大写:壹拾捌万肆仟零玖拾捌元贰角贰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3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世珠,公民身份号码:632123198210013156
抵押人:王小菊,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8504255001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利(原法定代表人:石金禹)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7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945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4年7月30日至2029年7月30日。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马世珠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62期(其中连续逾期1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142022.33元、利息10367.16元,合计人民币152389.49元(大写:壹拾伍万贰仟叁佰捌拾玖元肆角玖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3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恭芬,公民身份号码:65412719790625152X
借款人、抵押人:王荣基,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7811182490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国(原法定代表人:余学兵)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1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1900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壹万玖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35年11月26日。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恭芬、王荣基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1期(其中连续逾期9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238682.13元、利息9143.18元,合计人民币247825.31元(大写:贰拾肆万柒仟捌佰贰拾伍元叁角壹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3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肖帮红,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002203529
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杰(原法定代表人:曾国庆)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5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证内字第798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肆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7年5月11日至2037年5月11日。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肖帮红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0期(其中连续逾期1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1月19日,欠款本金445857.11元、利息28940.85元,合计人民币474797.96元(大写:肆拾柒万肆仟柒佰玖拾柒元玖角陆分),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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