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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2
A+ | 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王福标(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7801261417)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1年1月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福标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勇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01505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1月14日起至2048年1月13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肆拾肆万捌仟元整(RMB448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1月21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27号,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王福标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福标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0150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1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马镜翔(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903146533)
抵押人:马镜翔(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903146533)
抵押人:苏 娜(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8902104144)
我行于2016年8月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镜翔、抵押人苏娜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3058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6年8月9日我行给借款方马镜翔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657000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8月9日起至2046年8月8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新证经字第15460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马镜翔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马镜翔,抵押人苏娜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3058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1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苗玉龙(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912013235)
抵押人:苗玉龙(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912013235)
我行于2012年12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苗玉龙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2005350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3年1月8日我行给借款方苗玉龙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62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1月8日起至2033年1月7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新证经字第1133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苗玉龙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苗玉龙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2005350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1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彭鹏(公民身份号码:652122199207290015)
抵押人:彭鹏(公民身份号码:652122199207290015)
我行于2013年8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彭鹏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4817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3年9月9日我行给借款方彭鹏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136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9月9日起至2038年9月8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新证经字第32611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彭鹏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彭鹏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4817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1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王彬辉(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7102190717)
抵押人:王彬辉(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7102190717)
我行于2014年3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彬辉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4001536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4年3月20日我行给借款方王彬辉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54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3月20日起至2034年3月19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新证经字第12580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王彬辉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彬辉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4001536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1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王云森(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001050451)
抵押人:王云森(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001050451)
保证人: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6689721N)
我行于2018年6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云森,保证人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3106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8年7月2日给借款方王云森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266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8年7月2日起至2048年7月1日止。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834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王云森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云森,保证人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3106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徐永强(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7507016253)
抵押人:徐永强(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7507016253)
保证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9270794Q)
我行于2016年7月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徐永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2799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6年8月2日我行给借款方徐永强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7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8月2日起至2026年8月1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新证经字第12254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徐永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徐永强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2799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1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张新湘(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010152335)
借款方:王建华(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308170683)
抵押人:张新湘(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010152335)
抵押人:王建华(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308170683)
保证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9270794Q)
我行于2016年5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新湘、王建华,保证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2216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6年6月16日我行给借款方张新湘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157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6月16日起至2026年6月15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新证经字第11165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张新湘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张新湘、王建华,保证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2216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1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赵正明(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111047535)
抵押人:赵正明(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111047535)
我行于2020年11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正明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3910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1年1月1日我行给借款方赵正明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46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50年12月31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1月9日,作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90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赵正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赵正明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3910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1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祁曼丽(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212242446)
抵押人:祁曼丽(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212242446)
抵押人:陈 刚(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8902104144)
我行于2017年12月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祁曼丽、抵押人陈刚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6481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7年12月8日我行给借款方祁曼丽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365000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12月8日起至2037年12月7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349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祁曼丽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祁曼丽,抵押人陈刚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6481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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