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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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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653号
借款人(抵押人):周永明、刘海涛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卫星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周永明、刘海涛于2015年10月27日签订了编号:L-MDSZF-2015-001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370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21447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10月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但截至2023年10月31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40959.02元,利息人民币6668.38元,罚息人民币2720.34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11月1日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7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1月11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艾尼·米旦(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8010131513)
抵押人:艾尼·米旦(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8010131513)
抵押人:祖马拉提·吐尔逊(公民身份号码:650101198403010027)
我行于2020年7月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艾尼·米旦,抵押人祖马拉提·吐尔逊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0131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20年9月10日给借款方艾尼·米旦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32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0年9月10日至2048年9月9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9月24日出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057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艾尼·米旦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艾尼·米旦,抵押人祖马拉提·吐尔逊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0131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月11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艾塞都拉·艾拜江(公民身份号码:654124198610200032)
抵押人:艾塞都拉·艾拜江(公民身份号码:654124198610200032)
我行于2019年7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艾塞都拉·艾拜江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3322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9年9月4日给借款方艾塞都拉·艾拜江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33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9年9月4日至2039年9月3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9年2月8日出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182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艾塞都拉·艾拜江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艾塞都拉·艾拜江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3322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月11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艾散江·麦麦提明(公民身份号码:653121198303042978)
抵押人:艾散江·麦麦提明(公民身份号码:653121198303042978)
抵押人:唐努尔·买买提艾力(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910510046X)
我行于2019年7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艾散江·麦麦提明,抵押人唐努尔·买买提艾力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3346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9年8月23日给借款方艾散江·麦麦提明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5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9年8月23日至2039年8月22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9年9月4日出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312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艾散江·麦麦提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艾散江·麦麦提明,抵押人唐努尔·买买提艾力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3346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月11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曹彬(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207090971)
抵押人:曹彬(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207090971)
我行于2017年6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曹彬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3985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7年8月1日我行给借款方曹彬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375000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30年7月31日。上述《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7年8月1日出具(2017)新证经字第13630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曹彬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曹彬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3985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1月11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陈恩慧(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404151327)
抵押人:陈恩慧(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404151327)
抵押人:雷建(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502221317)
保证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9270794Q)
我行于2016年5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恩慧,抵押人雷建,保证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2220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6年6月16日我行给借款方陈恩慧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156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6月16日至2026年6月15日。上述《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6年6月16日出具(2016)新证经字第8878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陈恩慧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陈恩慧,抵押人雷建,保证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2220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1月11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陈卫华(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710035438)
抵押人:陈卫华(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710035438)
我行于2013年7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卫华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4379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3年7月15日我行给借款方陈卫华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36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7月15日至2043年7月14日。上述《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7月15日出具(2013)新证经字第22407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陈卫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陈卫华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4379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1月11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地力努尔·阿力木(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603291640)
抵押人:地力努尔·阿力木(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603291640)
我行于2020年11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地力努尔·阿力木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3911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21年2月1日给借款方地力努尔·阿力木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48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1年2月1日至2046年1月31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21年2月8日出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367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地力努尔·阿力木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地力努尔·阿力木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3911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月11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胡向阳(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8807070535)
抵押人:胡向阳(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8807070535)
我行于2013年5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胡向阳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3722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3年7月19日我行给借款方胡向阳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546000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7月19日至2038年7月18日。上述《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7月19日出具(2013)新证经字第23867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胡向阳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胡向阳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3722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1月11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艾买提江·肉苏里(公民身份号码:652927197809081014)
抵押人:艾买提江·肉苏里(公民身份号码:652927197809081014)
我行于2020年12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艾买提江·肉苏里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4241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1年3月3日我行给借款方艾买提江·肉苏里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39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1年3月3日至2038年3月2日。上述《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3月11日出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067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艾买提江·肉苏里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艾买提江·肉苏里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4241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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