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0
A+ | a(上接6版)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丽(公民身份证号:652325197906141829)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玖万玖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0)新乌证内字第30633号]。截至2023年10月27日,借款人杨丽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壹佰柒拾玖元陆角壹分(小写:134179.61元),利息人民币:壹仟伍佰壹拾陆元陆角贰分(小写:1516.6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陆佰玖拾陆元贰角叁分(小写:135696.23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杨丽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于本通知见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1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唐铁华 (公民身份号码: 650105197507260718)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4907号]。截至2023年10月27日,借款人唐铁华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肆拾陆万叁仟玖佰贰拾柒元壹角壹分(小写:463927.11元),利息人民币:叁万壹仟肆佰肆拾壹元玖角玖分(小写:31441.9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肆拾玖万伍仟叁佰陆拾玖元壹角(小写:495369.10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唐铁华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于本通知见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10日
通 知
何平利:
你作为借款人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任洁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了编号为2020052900001128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你向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肆拾捌万柒仟元整(小写:487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5月29日至2043年5月29日,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2258号。
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称:你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未能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向债权人清偿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肆拾陆万肆仟玖佰壹拾元柒角伍分(小写:464910.75元),利息人民币叁万肆仟柒佰叁拾肆元叁角贰分(小写:34734.3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肆拾玖万玖仟陆佰肆拾伍元零柒分(小写:499645.07元),此本息截至2023年10月27日;并要求你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10月28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张凤琴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13325581716、0991-2328575 张凤琴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1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 聂增能(公民身份号码: 652327199209281414)
保证人:聂彪(公民身份号码: 652327196810301419)
保证人:苏世霞(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710291422)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担保及回购承诺函》《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贰拾贰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字第36854号]。截至2023年10月27日,借款人聂增能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壹佰玖拾贰元玖角玖分(小写:193192.99元),利息人民币:壹万捌仟零叁拾玖元贰角贰分(小写:18039.2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贰佰叁拾贰元贰角壹分(小写:211232.21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聂增能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本通知见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10日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靳占岭(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820919497X)
债务人(抵押人)靳占岭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债务人(抵押人)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以上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296号。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请求执行:截至2023年10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556407.40元,利息32906.00元,复利826.88元,罚息160.08元,计提利息483.2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89956.75元。还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自2023年10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本金及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方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5楼
电话:17799711961凌丽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月10日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孔卫兰(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8911284248)
债务人(抵押人)孔卫兰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以上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810号。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请求执行:截至2023年10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365643.75元,利息22341.66元,复利465.57元,罚息134.00元,计提利息340.1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88925.11元。还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自2023年10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本金及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方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308室
联系人:王东
电话:0991-2821875、1307999007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月10日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郭新萍(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8203023027)
债务人(抵押人)郭新萍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债务人(抵押人)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以上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830号。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请求执行:截至2023年10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562616.98元,利息15309.75元,复利185.76元,罚息34.38元,计提利息472.8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78619.71元。还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自2023年10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本金及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方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308室
联系人:王东
电话:0991-2821875、1307999007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月10日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亚琴(公民身份号码:13063719701201006X)
债务人(抵押人)王亚琴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债务人(抵押人)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以上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851号。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请求执行:截至2023年10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333005.66元,利息8682.88元,复利150.12元,罚息221.3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42060.03元。还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自2023年10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本金及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方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308室
联系人:王东
电话:0991-2821875、1307999007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月10日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嘉勤(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7201281656)
债务人(抵押人)王嘉勤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于2022年2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债务人(抵押人)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以上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594号。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请求执行:截至2023年10月27日,尚欠借款本金322838.71元,利息3121.81元,复利15.43元,罚息22.56元,计提利息300.5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26299.01元。还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自2023年10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本金及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方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308室
联系人:王东
电话:0991-2821875、1307999007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月10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永远吹冲锋号 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
- 2023年新疆148项重点改革任务全面完成
- 围绕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委员们这样说
- 2024年新疆发展改革任务清单敲定
- 全会精神看落实 | 勇挑大梁 汇聚起新疆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合力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