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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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新成:

  原告江现成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徐新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现成支付粮油货款37000元;2.被告徐新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37000元为基数,向原告江现成支付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3.驳回原告江现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6元,其中725元由徐新成负担,80.6元由江现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魏春霞、孙玉林: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邓根森诉孙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邓根森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魏春霞、孙玉林名下所有的位于昌吉市107区2丘16栋负1至2层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在评估价1011900元的基础上下浮10%,以910710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成交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闫先波: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刚诉被执行人闫先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孙刚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闫先波名下所有的位于昌吉市53区2丘6栋3单元4层401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在网络询价463490.33元的基础上下浮10%,以417141.3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成交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 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陈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粮集团奇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塔城地区汇通有限责任公司、王云、成都天意合商贸有限公司、储建春、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23)新2301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储建春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撤销(2023)新2301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昌粮集团奇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诉人储建春的诉讼请求;2.判令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庞新梅: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全优文化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庞新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4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庞新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全优文化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9日止的租金48702元;2.被告庞新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全优文化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3年4月9日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343元;3.被告庞新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全优文化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以上述第一项中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4.被告庞新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全优文化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止的租金195162元;5.被告庞新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全优文化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以上述第四项中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6.被告庞新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全优文化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采暖费11763.18元;7.被告庞新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全优文化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纳采暖费的违约金400元;8.被告庞新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全优文化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1812元;9.驳回原告新疆全优文化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52.08元,由原告新疆全优文化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149.08元,由被告庞新梅负担520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庞新梅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陈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粮集团奇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塔城地区汇通有限责任公司、王云、成都天意合商贸有限公司、储建春、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23)新2301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成都天意合商贸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判令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301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驳回被上诉人昌粮集团奇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上诉人成都天意合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由被上诉人塔城地区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储建春、陈勇承担付款责任;3.判令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上诉费及保全费由被上诉人塔城地区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储建春、陈勇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任泓霖:

  原告乔丽君与被告任泓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5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任泓霖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向原告乔丽君偿还借款50000元;2.驳回原告乔丽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元,由被告任泓霖承担1096元,原告乔丽君承担310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任泓霖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马彦荣:

  原告李玉中与被告马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马彦荣须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李玉中偿还借款331886元;2.驳回原告李玉中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87元,由被告马彦荣负担6278元,原告李玉中负担1409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马彦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李生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慧与被告李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7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李生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曾慧偿还借款15000元;2.被告李生明承担自原告曾慧起诉之日即2023年9月12日至实际付清为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年息3.55%计算。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唐培忠、张雪花:

  原告王建喜与被告唐培忠、张雪花、刘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唐培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建喜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96400元,两项合计296400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原告王建喜承担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8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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