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5
A+ | a法院公告
徐克友: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被告徐克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 民初6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徐克友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支付垫付款22681.93元;2.被告徐克友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134.09元;3.被告徐克友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支付保全费263元;4.驳回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2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徐克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马学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被告马学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月供欠款11409.64元(截至2023年7月);2.被告支付违约金570.5元(原告垫付被告银行贷款11409.64元×5%);3.被告承担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费用,保险费400元,保全费144元,上述合计12524.14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 2024年1月31日10时30分在昌吉市人民法院一楼110办公室(2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顾科铭: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780号原告新疆阿拉尔金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玛纳斯天合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科铭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农机款7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342812.05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送达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 3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胡力栋: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茂顺与被告胡力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31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3069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1日10时30分在昌吉市人民法院一楼110办公室(2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米秀兰、刘曼:
原告杨炳荣与被告米秀兰、刘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转程裁定。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98631.67元(2019年10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按LPR4倍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300000元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LPR4倍计算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周志勇: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271号原告马玉宝与被告周志勇、夏新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夏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马玉宝给付运费6500元;2.被告夏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马玉宝给付利息118元(自2022年10月7日至2023年4月5日,按照年利率 3.65%计算);3.被告周志勇不承担责任;4.驳回原告马玉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夏新华负担。公告费450元,由原告马玉宝自行负担。因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你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陈腮建:
原告李新虎与被告陈腮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9129号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被告陈腮建支付货款85000元;2.判令被告陈腮建承担利息2550元(85000×0.005×6月,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11月4日);3.被告陈腮建以85000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2023年11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月利率 5%计算);4.本案的保全费由被告承担;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9日11时在本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陈文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跃宏与被告常宏、陈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常宏、陈文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跃宏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被告常宏、陈文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跃宏支付借款利息46000元;3.被告常宏、陈文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跃宏支付公告费900元。案件受理费3220元,由被告常宏、陈文俊负担。你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李宜鑫、新疆海泉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申请执行人)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宜鑫(第三人)、被告(被执行人)新疆海泉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依法判决追加被告李宜鑫为(2020)新2301执933号被执行人并执行李宜鑫名下财产9289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5日10时30时在本院1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昌宁环保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李虎:
借款人新疆昌宁环保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抵押人、保证人李虎、金顺夏于2021年7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2021年新银借字第0700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1年新银借抵字第07009号《抵押合同》、2021年新银借保字第07009号《保证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413号。
2022年7月,借款人向贷款行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并于2022年7月12日签订了2022年新银借展字第07002号《借款展期协议书》。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借款人新疆昌宁环保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抵押人、保证人李虎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115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新疆银行借款借据》,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截至2023年10月18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 7400000元,欠付利息人民币760346.50元,合计本息人民币8160346.50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10月19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焦消杰
担保人:新疆恒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焦消杰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gd201810298734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保证人新疆恒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gd201810298734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担保人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1933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0月26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604030.65元、利息69486.16元、罚息1001.74元、复息6208.59元,合计680727.14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保证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2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康
担保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王康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gd201804287632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保证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gd201804287632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担保人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2831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0月26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631025.99元、利息110610.88元、罚息2780.25元、复息15136.32元,合计759553.44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保证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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