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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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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古丽妮萨·毛拉尼亚孜(公民身份号码:652927198310150302)
我行于2021年7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古丽妮萨·毛拉尼亚孜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1005177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8月2日至2046年8月1日,贷款金额肆拾叁万元(430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8月11日出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506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古丽妮萨·毛拉尼亚孜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古丽妮萨·毛拉尼亚孜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5177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3年 12月14 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刘海洋(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8708282213)
担保人:新疆烨城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3年4月2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海洋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3238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4月27日至2043年4月26日,贷款金额捌拾玖万元(890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18年3月1日出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19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刘海洋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刘海洋及担保人新疆烨城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3238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3年 12 月 1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肉先古丽·阿不都拉(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06151220)
我行于2021年3月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肉先古丽·阿不都拉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1798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3月16日至2040年3月15日,贷款金额伍拾伍万元(550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3月25日出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58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肉先古丽·阿不都拉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肉先古丽·阿不都拉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1798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3年12月1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王志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9109011078)
我行于2015年2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志伟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5000769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5年2月15日至2035年2月14日,贷款金额叁拾捌万元(380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15年2月15日出具(2015)新证经字第317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王志伟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志伟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5000769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3年 12 月1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马刚(公民身份号码:650102750922561)
我行于2000年11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刚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52010802155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00年11月29日至2030年11月29日,贷款金额玖万叁仟元(93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00年11月29日出具(2020)新乌证内字第4024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马刚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马刚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52010802155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3年12 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张威(男,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9003094379)、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7年9月16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7005689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84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张威及保证人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6000元(叁拾陆万陆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5年,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42年9月18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1年6月起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由保证人长期代偿。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9月1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2023年9月13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17378.76元(叁拾壹万柒仟叁佰柒拾捌元柒角陆分),利息0元,本息合计317378.76元(叁拾壹万柒仟叁佰柒拾捌元柒角陆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艾里牙斯·买买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26197703210031)、
再娜甫·玉苏甫(女,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7906025426):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9年11月30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90046875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编号为65100220190014355号的《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4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艾里牙斯·买买提及抵押人再娜甫·玉苏甫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壹拾肆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60个月,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2年12月起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9月2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2023年9月27日,已逾期259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61495.31元(陆万壹仟肆佰玖拾伍元叁角壹分)、利息2580.68元(贰仟伍佰捌拾元陆角捌分),本息合计64075.99元(陆万肆仟零柒拾伍元玖角玖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杨艳倩(女,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7902205166)、郭闯(男,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7810256310):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52011000730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新证经字第3467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杨艳倩及抵押人郭闯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7000元(叁拾叁万柒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31年11月3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3年2月7日起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9月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2023年9月6日,已逾期212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95923.65元(壹拾玖万伍仟玖佰贰拾叁元陆角伍分)、利息4995.48元(肆仟玖佰玖拾伍元肆角捌分),本息合计200919.13元(贰拾万零玖佰壹拾玖元壹角叁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齐曼克孜·米吉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80818170X)、
伊拉木·司马依力(男,公民身份号码:65300119880827081X):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9年6月21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9003126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34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齐曼克孜·米吉提及抵押人伊拉木·司马依力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10000元(柒拾壹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10年,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9年7月3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2年11月起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9月2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2023年9月27日,现已逾期293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11880.19元(伍拾壹万壹仟捌佰捌拾元壹角玖分)、利息20274.11元(贰万零贰佰柒拾肆元壹角壹分),本息合计532154.3元(伍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肆元叁角)。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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