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7
A+ | a法院公告
张东华:
原告曹珈源与被告张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张东华支付原告借款7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7日
李永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创与被告李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204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7日
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敏诉被告新疆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224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因诉讼支出的保全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咨询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受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第三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7日
哈力木别克·马合普: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965号原告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力木别克·马合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哈力木别克·马合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98858.60元;2.被告哈力木别克·马合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4月13日至2022年8月30日前借款利息3263.57元,之后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124999‰计算支付至借款付清止。案件受理费1171元、公告费1100元,合计2271元,由被告哈力木别克·马合普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7日
刘海深: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晓红与被告刘海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2323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刘海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陈晓红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2.驳回原告陈晓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1.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361.8元,由被告刘海深负担729.42元,原告陈晓红负担1632.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7日
公证公告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李清波(男,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641010173X)
债务人李清波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6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逾期还款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301号。
根据前述《逾期还款协议》的约定,截止到2023年6月7日,债务人尚欠债权人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47981.54元未归还。债务人承诺将按照《逾期还款协议》的约定还款。《逾期还款协议》签订后,债务人未按约定进行还款已构成违约。截至2023年10月18日,债务人尚欠本金人民币142757.99元,利息人民币576.1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43334.13元,同时债权人还主张了截至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7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姚阳肖(男,公民身份号码:410381198207100517)
保证人:新疆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姚阳肖及保证人新疆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3年9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3005010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627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姚阳肖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柒拾陆万元整,贷款期限240个月,由新疆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23年9月2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27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07569.76元,利息人民币5662.8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13232.58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7日
通 知
丁德云、张丽平: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3年11月20日签订了工行开发区2013一手房0947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证经字第36796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3年9月1日,你们已逾期17期未支付本息,且累计37期未按期偿还本金,积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38702.73元,贷款利息人民币24633.2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63335.95元。债权人以你们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现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杨海龙
电话: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7日
通 知
金江: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2月13日签订了2017钢支一手房03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220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3年9月1日,你已逾期14期未支付本息,且累计44期未按期偿还本金,积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30669.04元,贷款利息人民币14163.5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44832.56元。债权人以你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现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杨海龙
电话: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7日
通 知
李勇: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11月8日签订了2016开发区二手房028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5226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3年9月1日,你已逾期11期未支付本息,且累计28期未按期偿还本金,积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86906.42元,贷款利息人民币13661.2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00567.65元。债权人以你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现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杨海龙
电话: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7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马咪(女,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8302154240)
抵押人:宁丛兴(男,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8310203612)
债务人、抵押人马咪,抵押人宁丛兴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4年1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4000250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2623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马咪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8月2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25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74041.73元,利息人民币17219.5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91261.31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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