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6

A+  |  a

  法院公告

  孔令言:

  本院受理原告李光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孔令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光发支付砖款41110元;2.被告孔令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光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1401元;3.被告孔令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光发给付公告费450元。案件受理费1362元,由被告孔令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海吉者: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益多多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海吉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海吉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昌吉市益多多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货款34000元;2.被告海吉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昌吉市益多多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截至2023年4月5日止的逾期利息2947.5元;3.驳回原告昌吉市益多多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339元,由被告海吉者负担1247元,由原告昌吉市益多多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9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李承霖、张艳:

  原告奇台县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与被告李承霖、张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李承霖,张艳于本判决生数后10日内向原告奇台县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偿还垫付款2185.82元;2.被告李承霖、张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奇台县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支付违约金220元;3.驳回原告奇台县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750元,由被告李承霖、张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公证公告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杨勇(男,公民身份号码:654322198911202750)

  债务人、抵押人杨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2年9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2004382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36554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杨勇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11月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1月5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61243.35元,利息人民币6172.2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67415.58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6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李向向(女,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8706251721)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李向向及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9年6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9003087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190030874-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42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李向向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由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10月2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0月2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42037.37元,利息人民币12837.7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54875.11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6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谢慧(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206143229)

  抵押人:张建民(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105291313)

  债务人、抵押人谢慧、抵押人张建民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5年12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5003824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873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谢慧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佰柒拾玖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1月1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1月1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806072.31元,利息人民币71127.0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77199.34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6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沈相玲(女,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6910105367)

  债务人、抵押人沈相玲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2年9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2004356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43090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沈相玲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8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23年9月1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1月2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20363.71元,利息人民币4035.7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24399.45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6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谢雨翔(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9410245779)

  债务人谢雨翔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7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逾期还款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467号。

  根据前述《逾期还款协议》的约定,截至2023年7月3日,债务人尚欠债权人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00316.43元未归还。债务人承诺将按照《逾期还款协议》的约定还款。《逾期还款协议》签署后,债务人未按约定进行还款已构成违约。截至2023年10月18日,债务人尚欠本金人民币192739.33元,利息人民币5865.5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98604.88元,同时债权人还主张了截止到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6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