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5
A+ | a法院公告
李兴亮: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609号原告王国军诉被告李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李兴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国军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2.被告李兴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国军支付逾期利息130.27元(2022年7月31日至2023年4月5日),自2023年4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以未还借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驳回原告王国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李兴亮负担。因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吴素萍、张忠彦: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根锋与被告吴素萍、张忠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吴素萍、张忠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许根锋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吴素萍、张忠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许根锋支付利息7500元;2023年8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未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48元,由被告吴素萍、张忠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聂忠山、马凤英:
原告侯建生与被告聂忠山、马凤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新2325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聂忠山、马凤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侯建生偿还欠款212717.5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8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新疆华瑞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马成华、魏玉科、杨佛生、李万益、龚丛世、唐栋勇与被告新疆华瑞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新疆华瑞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马成华、魏玉科、杨佛生、李万益、龚丛世、唐栋勇支付劳务费192550元;2.被告新疆华瑞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马成华、魏玉科、杨佛生、李万益、龚丛世、唐栋勇支付利息7413元,并以192550元为基数,按年息3.85%计算从2021年12月26日起向原告马成华、魏玉科、杨佛生、李万益、龚丛世、唐栋勇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62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新疆华瑞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73.5元,由原告马成华、魏玉科、杨佛生、李万益、龚丛世、唐栋勇负担8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甫云生:
原告陈新静与被告甫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甫云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新静返还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甫云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冉生玲(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303203026)
债务人、抵押人冉生玲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17年12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6488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32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冉生玲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柒拾贰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3年10月3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1月2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47107.87元、利息人民币34502.8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81610.75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永红,男,1970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8197006014315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郭婧云,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6196911271147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支行于2016年5月17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6896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张永红、郭婧云已连续20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7月28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31281.01 元、利息 16320.68元、罚息2245.78元,本息合计 249847.47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布都克尤穆·斯德克(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119950201099X)。
债务人、抵押人阿布都克尤穆·斯德克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2年4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20037583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699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阿布都克尤穆·斯德克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11月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1月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74340.11元、利息人民币9582.6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83922.75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胡文杰,男,1965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6501050330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支行于2016年5月11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6937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胡文杰已连续1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7月28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155646.32元、利息 7259.58元、罚息 918.15元,本息合计 163824.0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曾卫萍,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304240022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西路支行于2014年3月6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6087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曾卫萍已连续19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7月28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78410.12元、利息36278.85元,罚息3259.67元,本息合计517948.6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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