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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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佳文:

  原告陈青山与被告方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867元及利息2496元,共计36363元(利息以338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4日

  余林、杨军瑞:

  本院受理原告王冰南与被告余林、杨军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1.被告余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冰南借款本金50000元,及2023年4月12日之前利息48480元;并承担自2023年4月13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息); 2.被告余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冰南律师代理费7000元;3.驳回原告王冰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110元,由被告余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4日

  杜从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与被告杜从霞独立保函追偿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赔偿款3418.28元;2.被告向原告偿还逾期期间保险费365.98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60.41元(3418.28元×0.0006×322天),自2022年9月12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2日10时30分在昌吉市法院一楼110办公室(2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4日

  潘存霆:

  本院受理原告范文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潘存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范文靖偿还借款本金51000元;2.被告潘存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范文靖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600元。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被告潘存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4日

  吕大河、张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丽华诉吕大河、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 2324民初 1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吕大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丽华返还借款本金70000元;2.被告吕大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丽华支付利息37160元。2023年2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未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计算向原告王丽华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3.被告吕大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丽华支付公告费500元;4.驳回原告王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3元,由被告吕大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4日

  新疆君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赵勇与被告新疆君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5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新疆君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赵勇支付劳务费405000元;2.被告新疆君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赵勇支付利息28586.25元;3.被告新疆君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赵勇支付保全费2545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新疆君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10元,原告赵勇负担1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4日

  王明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景万年与被告王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68元(暂计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计算标准:18000元×3.65%×1.5倍/12个月×13个月),自2023年9月1日起(以18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为止;3.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3日10时 30分在本院2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4日

  张先玉:

  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转程裁定。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被告黄忠偿还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 元、利息47585.18元(截至2021年5月18日),合计227585.18元;2.被告黄忠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以未还款本金180000元为基数,逾期月利率12.567057‰,自2021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被告张先玉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被告黄忠、张先玉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8323元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4日

  徐生军:

  本院受理原告管磊与被告徐生军、勉象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4日

  张进:

  本院受理原告李清东与被告张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4日

  赵多湖:

  本院受理原告丁立功与被告赵多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4日

  张文:

  本院受理原告毛岩梅与被告张文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97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毛岩梅与被告张文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毛岩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4日

  黄鹂:

  原告吴雪花与被告黄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7429号),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493733.52元;2.被告偿还原告利息199776元(自2016年8月16日至2023年7月31日,按银行间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4日

  张宏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晓红与被告张宏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宏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原告张晓红支付劳务费17500元;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被告张宏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4日

  新疆兴东鼎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新2327民初2908号原告吉木萨尔县庆阳湖乡永福苗木基地与被告马月琴、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开发区(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1540121元;2.被告以15401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承担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4日

  姜程兮:

  本院受理原告徐倩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2323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程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徐倩茹偿还借款本金15800元。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被告姜程兮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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