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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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曹可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任晓雨诉被告曹可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7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曹可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任晓雨返还30000元。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送达费400元,由被告曹可顺负担。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张峰:

  原告赵彦军与被告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峰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赵彦军偿还借款6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峰承担。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李万林:

  本院审理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瑞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万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1.被告李万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瑞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5000元、利息2464元,合计67464元,并以6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瑞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5.3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295.35元,由被告李万林负担。你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李平:

  本院审理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瑞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1.被告李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瑞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7400元、利息8498.27元,合计215898.27元,并以207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2022年7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瑞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2.78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李平负担。你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艾克拜尔·艾海提(男,1995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4199510241933)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阿丽米热·阿布都热合曼(女,1995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30199501120026)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0年11月24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新证经字第26494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艾克拜尔·艾海提、阿丽米热·阿布都热合曼已连续15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9月2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740146.97元、利息 51665.3 元、罚息 1561.79元,本息合计796974.06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张加文:

  借款人、抵押人张加文(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906100717)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支行的负责人李纪敏于2014年1月15日签订了编号为A[借]字[工]行[北京南路]支行(2014)年[026]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3041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期向贷款人(抵押权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截止到2023年10月8日,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4期、累计违约90期,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收回借款人、抵押人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95106.68元(大写玖万伍仟壹佰零陆元陆角捌分),利息6343.93元(大写陆仟叁佰肆拾叁元玖角叁分),本息合计101450.61元(大写壹拾万零壹仟肆佰伍拾元陆角壹分)。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宋丽萍、公证员助理李月亭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债务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以及因你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因你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拒收核实债务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的,视为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宋丽萍、李月亭

  电话:0991-365441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支超:

  借款人、抵押人支超(男,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707275414)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昆仑路支行的负责人迟早于2012年9月19日签订了编号为A[借]字[工]行[昆仑路]支行(2012)年[0373]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2)新证经字第32851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期向贷款人(抵押权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截止到2023年10月8日,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9期、累计违约31期,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收回借款人、抵押人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9582.57元(大写壹万玖仟伍佰捌拾贰元伍角柒分),利息2075.88元(大写贰仟零柒拾伍元捌角捌分),本息合计21658.45元(大写贰万壹仟陆佰伍拾捌元肆角伍分)。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宋丽萍、公证员助理李月亭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债务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以及因你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因你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或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的,视为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宋丽萍、李月亭

  电话:0991-365441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力亚克孜·努尔麦麦提(女,1994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9401080427)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0年5月26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新证经字第9984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阿力亚克孜·努尔麦麦提已连续12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10月3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58745.88元、利息12094.91元、罚息1338.37元,本息合计272179.1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何天国(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404234599)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4年11月27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29089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何天国已连续2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止到2023年9月2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487487.19元、利息 129796.69元、罚息 32027.49元,本息合计 1649311.3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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