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3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393号
借款人(抵押人):热孜万古丽·沙依木、阿巴斯·杰力力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热孜万古丽·沙依木、阿巴斯·杰力力于2017年2月22日签订了编号:LR0120170004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6731号。根据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热孜万古丽·沙依木、阿巴斯·杰力力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借款人民币410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北路755号1栋3层3单元301室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22日至2037年5月22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已连续11期、累计26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8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17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34561.47元,利息人民币13108.01元,罚息人民币1068.25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8月18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查天玉: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于2012年9月27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金额:320000元,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33818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3年6月25日,你已逾期11期且累计逾期71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已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金242756.60元,利息12448.59元,本息合计255205.1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李霞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伊斯坎代尔·阿卜力孜、祖丽胡玛尔·阿卜拉: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于2021年7月5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金额:580000元,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482号。据债权人称,截至2023年6月26日,你们已逾期7期且累计逾期11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已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金548591.34元,利息17241.81元,本息合计565833.1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李霞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沙德尔·马合苏提、阿依先木·艾依提、保证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132000元,由保证人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并于2016年11月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15669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3年10月8日,债务人已连续26期且累计53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已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金79128.76元,利息10997.07元,本息合计90125.83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保证人未履行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李霞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雪侠,女,1968年5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919680509416X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杨祥祥,男,1994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9199407064217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28422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张雪侠、杨祥祥已连续15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3年9月2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51760.54元,利息29491.8元、罚息3629.41元,本息合计484881.7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佳艳,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603121025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建成,男,1977年7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707070653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鲤鱼山北路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1554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刘佳艳、王建成已连续21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3年9月2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97421.47元,利息23086.4 元、罚息 4319.87元,本息合计 324827.74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梁晓亮,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8712280018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8年6月5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9734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梁晓亮已连续1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3年10月3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20547.20元,利息14061.17元、罚息3061.77元,本息合计237670.1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魏其禹,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8309130017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高彦琴,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8510020047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0年6月9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新证经字第11528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魏其禹、高彦琴已连续15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3年10月3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74129.04元,利息15337.87元、罚息2376.8元,本息合计291843.7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宫红,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710070026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长君,男,1962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202040710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5年7月23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9912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宫红、李长君已连续1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3年10月3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65008.22元,利息33591.95元、罚息3905.58元,本息合计702505.7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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