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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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王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樊金娥与被执行人王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樊金娥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王琛名下位于昌吉市40区1丘50栋1单元2层202 室房产,我院以网络询价344404.5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成交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见报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李晓春:

  本院受理原告彭伍军,杨坤甫、肖建春诉李晓春,杨晓苗,樊思哲合伙企业财产价额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2民初14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为:驳回原告肖建春、彭伍军、杨坤甫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修石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生玉与被告唐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修石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李生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慧与被告李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判令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息3.55%支付付清为止的逾期还款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1楼112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武磊、曹青:

  原告沈彦军与被告武磊、被告赵杰、被告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武磊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沈彦军偿还借款350000元;2.被告武磊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沈彦军支付利息11814元;3.被告武磊向原告沈彦军支付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3年4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被告武磊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沈彦军支付保全费2270元;5.对被告武磊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赵杰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6.驳回原告沈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32元,由被告武磊承担。公告费550元由被告武磊承担。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管继德:

  本院在执行王军、王彦霆与昌吉市德惠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军、王彦霆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执异2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管扬、管继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撒忠新、马二旦:

  本院受理的原告玛纳斯县瑞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撒忠新、马二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撒忠新、马二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瑞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500000元;2.被告撒忠新、马二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瑞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利息859667元,2022年12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原告玛纳斯县瑞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撒忠新所有的位于玛纳斯县A2区583幢中华路民政小区2-1-101房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撒忠新、马二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瑞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公告费5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37元,由被告撒忠新、马二旦负担。你们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李迎: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与被告李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赔偿款34501.3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逾期期间保险费2815.4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734.79 元(34501.38×0.001×572天)自2021年1月5日至2022年7月31日止。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1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蒲秋泉:

  原告陈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202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水泥款48382.89元及利息9771元;合计58153.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石河子市凯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新疆天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204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加油款17372.1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暂定15203.25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等全部费用。以上合计:32575.40元,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甘业福:

  我院受理的原告马玉祥与被告甘业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甘业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马玉祥借款本金100000元,承担利息58767元,合计158767元,并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借款为止;2.驳回原告马玉祥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丁龙江、马米乃: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存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丁龙江、马米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潘存文支付货款8211元;2.被告丁龙江、马米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潘存文支付利息8383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5月25日),并从2023年5月26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 倍支付利息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丁龙江、马米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潘存文支付公告费1050元;4.被告丁龙江、马米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潘存文支付保全申请费310元;5.驳回原告潘存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计152元,由原告潘存文负担27元,由被告丁龙江、马米乃负担12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甘业福、刘春惠:

  我院受理的原告马玉祥与被告甘业福、刘春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新2325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甘业福、刘春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马玉祥借款本金150000元,承担利息88150元,合计238150元,并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至付清借款为止;2.驳回原告马玉祥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王梦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9208245765)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

  保证人:新疆汇润恒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乐。

  债务人、抵押人王梦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9208245765)及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新疆汇润恒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明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7年11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字第7308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7月28日,债务人、抵押人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借款本金516000.88元,利息28821.12元,罚息1755.9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46577.99元(大写:伍拾肆万陆仟伍佰柒拾柒元玖角玖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 18935912918 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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