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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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广中:

  本院受理原告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与被告包广中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8378号),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治疗费21382.33元;2.判令被告以21382.33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2023年6月一年期LPR)承担自2023年6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债务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邮寄费。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0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李庆生、河北德金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卿绍云与被告李庆生、河北德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转程裁定。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99589.9元;2.请求判令第三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第一、二被告承担保险公司理赔后不足部分的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 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吴俊伟:

  原告王新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41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120元及诉讼费用。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新疆中谷丝路谷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华大谷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098号原告游俊杰与被告新疆中谷丝路谷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华大谷业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新疆中谷丝路谷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游俊杰作为被告新疆中谷丝路谷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第三人新疆华大谷业科技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新疆中谷丝路谷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中谷丝路谷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叶尔哈力·阿合买提江:

  原告包建荣诉你与古丽娜尔·呼沙英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63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51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4.本案诉讼费由人民法院裁定。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郑禄:

  原告于友国与被告郑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价款4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利息973元(本金4万元自2023年3月21日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暂计算至 2023年5月20日);3.判令被告支付本金4万元自2023年5月21日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期间的利息;4.案件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合计:43973元。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崔建: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世杰与被告崔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崔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袁世杰偿还借款47700元;2.被告崔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袁世杰偿还借款逾期利息13315元;3.被告崔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袁世杰支付公告费500元;4.驳回原告袁世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8元,由被告崔建负担。你应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王成春:

  本院执行的祁朝、李军年诉被执行人王成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祁朝、李军年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王成春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新A11T52 号霸道牌车一辆,我院在网络询价343000元基础上下浮10%以308700 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见报之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盛万勋:

  本院执行的孔维虎诉被执行人盛万勋、陈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孔维虎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盛万勋名下所有的位于昌吉市103区1丘14栋3单元16层1603室房产,我院在网络询价450912元基础上下浮 10%以 405820.8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见报之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俞晓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海涛与被告俞晓龙民间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2801元(2019年10月31日至2023年10月9日,共1440天,20000×3.55%(年息)÷365×1440天=2801元);3.2023年10月10日以后利息按年息3.55%计算到借款本金付清为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8日16时在昌吉市法院1楼2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庙尔沟乡人民政府与昌吉市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雪莲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1.被告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昌吉市庙尔沟乡人民政府租金335000元;2.被告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昌吉市庙尔沟乡人民政府土地使用费262150元(55150元+207000元);3.被告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昌吉市庙尔沟乡人民政府土地使用费220600元;4.被告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雪莲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昌吉市庙尔沟乡人民政府土地使用费828000元;5.被告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昌吉市庙尔沟乡人民政府保全费1814.2元;6.被告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昌吉市庙尔沟乡人民政府保全费670.2元;7.被告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雪莲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昌吉市庙尔沟乡人民政府保全费2515.6元;8.驳回原告昌吉市庙尔沟乡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92.5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被告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75.3元,被告昌吉市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70.5元,被告北京雪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146.7元,待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至本院。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新疆雪羚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谢方正: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英与被告昌吉市阳光致远课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谢方正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合同借款11700元;2.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4.被告承担1500元法律服务费。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8日10时30分在昌吉市法院1楼2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摆银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园诉你和被告马建国、唐金玲、摆云、杨志叶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253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司法公开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摆银杰归还原告代偿款共计131599.61元;2.判令被告马建国、被告摆云对被告摆银杰不能清偿的部分按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唐金玲对配偶马建国、被告杨志叶对配偶摆云承担的部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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