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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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月新:

  我院受理的原告韩斌与被告王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359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王月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韩斌借款本金100000元,承担利息91000元,合计191000元,并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为止;2. 驳回原告韩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20元、保全费147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295元,由王月新负担。限你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刘衍江:

  本院受理原告韩伟华与被告魏月惠、刘衍江、向珍、刘仲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魏月惠、刘衍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韩伟华返还借款本金900000元,支付利息761172元,合计1661172元,并以借款本金9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继续承担借款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2.83‰计算;2.驳回原告韩伟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14元、公告费700元,由韩伟华负担763元,魏月惠、刘衍江负担20451元。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李淑芳、李建新、奇台县鑫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海与被告李淑芳、李建新、奇台县鑫丰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吴好春:

  本院立案执行的朱星源与吴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2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好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朱星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393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朱星源申请,本院依法对你、俞进共有的位于阜康市黄金局(有色苑)小区71号楼2单元101室房产予以查封、委托评估。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第二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乌鲁木齐金仕达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乌金房法估字(2023)第0009号评估报告,对你、俞进名下不动产价值评估结论为: 人民币228964元(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玖佰陆拾肆元整)。公告期限30天,逾期本院将依法提起网络司法拍卖。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杨红霞: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新疆华远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新华远(估)字2023第00676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被执行人杨红霞名下位于五家渠24区人民北路952号华源贝鸟语城2期37-2-1101室房产,鉴定评估价为351899元。同时一并公告送达(2023)新0102执恢7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书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红霞名下位于五家渠24区人民北路952号华源贝鸟语城2期37-2-1101室房产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张福斌: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224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本息8471.7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担保费164.81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8333.3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标准计算的违约金;4.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差旅费1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3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丁玉梅:

  原告李海波与被告丁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作出(2023)新2302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玉梅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海波支付所欠货款18912元。案件受理费273元,由被告丁玉梅负担。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吕付升、俞秀娥:

  我院受理的原告赵连柱与被告吕付升、俞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吕付升、俞秀娥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赵连柱返还借款20000元;2.被告吕付升、俞秀娥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5日至借款给付清为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向原告赵连柱支付利息;3.驳回原告赵连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405元,由原告赵连柱负担505元,被告吕付升、俞秀娥负担900元。限你们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刘军:

  我院受理的原告刘海艳与被告刘军、马佩成、张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号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后20日内向原告刘海艳返还借款10000元及支付利息1536元;2.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以借款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8日至借款付清为止按照月利率12.80‰计算向原告刘海艳支付利息;3.被告马佩成、张吉明对本判决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88元,由被告刘军、马佩成、张吉明负担。限你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李婉玉:

  原告龙运英与被告李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作出(2023)新2302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婉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龙运英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李婉玉负担。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王光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诉王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赔偿款26830.41元;2.被告向原告偿还预期期间保险费2359.32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442.5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邮寄送达费等诉讼费用。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大西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赛然古丽: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新2323民初23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租28621.8元、物业费2011元、暖气费2835元、清雪费387元,以上共计33854.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33854.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15.4%计算自2023年2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用2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诉讼责任保险费、保全费用。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王栋、新疆中吉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吉木萨尔修理厂:

  原告李雪莲与被告王栋、新疆中吉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吉木萨尔修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7599号),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后,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栋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王栋向原告支付利息42900元(暂计至2019年1月10日至2023年8月10日,260000元×55 个月×0.003),本息合计 302900 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新疆中吉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吉木萨尔修理厂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2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史戈: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置业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戈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垫付款24348元及迟延付款的挤占资金的同期银行利息17530.56元,合计41878.56 元;2.判令被告以2434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从2023年9月1日起至垫付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 2024年1月16日10时30分在本院204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本院202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2023)新2301民特16号申请人陈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陈军称,2016年4月中旬李建华从昌吉市艺园明珠小区3号楼2单元601室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人李建华应当自公告见报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建华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建华生存现状的,应当自公告见报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建华情况,向本院报告。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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