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6

A+  |  a

  王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涛与被告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王敏须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周涛偿还借款100000元;2.被告王敏须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周涛支付利息5160元;3.被告王敏以未偿还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标准向原告周涛支付自2023年4月1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404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王敏负担。你应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6日

  布拉里汗·哈依沙: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734号原告宋培林诉被告玛苏提哈吉·图司普汗、图司普汗·海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玛苏提哈吉·图司普汗、图司普汗·海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宋培林偿还借款20000元;2.被告玛苏提哈吉·图司普汗、图司普汗海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宋培林支付利息33936元,2023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年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3.驳回原告宋培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8元,公告费1100元,合计2248 元由被告苏提哈吉·图司普汗、图司普汗·海萨负担。因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6日

  惠旭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军与被告惠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073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9294.75元(计算方式:107300元x3.85%÷12个月x27个月=9294.75元); 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本案定于答辩状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6日

  梁建荣:

  原告朱马别克·萨买诉你、吐尔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5民初339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6日

  张评仁、刘艳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怀海与被告张评仁、刘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1.被告张评仁、刘艳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怀海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8620元,两项合计28620元;支付自2022年8月27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四倍计息];2.驳回原告张怀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7元,诉讼保全费311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538元,由原告张怀海负担50元,被告张评仁、刘艳萍负担1488元。你应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6日

  张盖仁、张生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霞与被告张盖仁、张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1.被告张盖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赵霞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利息46000元,两项合计246000元;并承担自2022年2月1日至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息);2.被告张生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99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张盖仁负担,被告张生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应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6日

  范新德、赵燕:

  原告新疆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5民初384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6日

  徐海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燕与被告徐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5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徐海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燕借款本金9230元;2.被告徐海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燕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周燕自2017年5月16日至10000元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徐海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燕借款本金68600元,并以68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支付原告周燕自2019年8月5日至68600元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96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徐海荣负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你应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6日

  李得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玉莲与被告李得胜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5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准予原告杨玉莲与被告李得胜离婚。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杨玉莲负担。你应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6日

  安举杰、张菊: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锦衡新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举杰、张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安举杰、张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锦衡新五金商贸有限公司返还63820元;2.被告安举杰、张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锦衡新五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607元,并以638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安举杰、张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锦衡新五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1190元;4.被告安举杰、张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锦衡新五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450元;5.驳回原告新疆锦衡新五金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6元由原告新疆锦衡典当有限公司负担2109元,由被告安举杰、张菊负担1487元。你们应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6日

  李金柱、张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祥顺与你们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李金柱于本案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祥顺支付土地承包费531500无,水费10000元,合计541500元;2.被告李金柱于本案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祥顺支付树苗清理费100000元;3.被告张丽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4.驳回原告刘祥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1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915元,由李金柱负担。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6日

  任风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天星、朱德文与被告刘德荣、梅娟、梅丽、任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刘德荣、梅娟、梅丽、任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以所得梅进江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原告丁天星、朱德文清偿97444元;2.驳回原告丁天星、朱德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原告丁天星、朱德文负担150元,由被告刘德荣、梅娟、梅丽、任风玲以所得梅进江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负担2230元。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6日

  新疆锦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7民初2717号原告西安旌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新疆锦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124800元;2.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124800元;3.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利息9033.40元。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6日

  夏新智、余润谦: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宇飞龙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新才、夏新智、余润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3725号),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状,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301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6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