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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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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284号

  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拉江·阿迪力

  保证人: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河南西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拉江·阿迪力,保证人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签订了编号为L-TSKN-2016-021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1658号。

  根据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拉江·阿迪力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河南西路支行)借款人民币617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观园路241号托斯卡纳小城一期11栋16层1单元1601的房产,借款期限为2016年5月4日至2046年5月4日,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已累计23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9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58247.02元,利息人民币48465.61元,罚息人民币4683.72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9月23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电话:2830468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7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259号

  借款人、抵押人:魏华星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魏华星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了编号为L-HXZF-2016-007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6348号。

  根据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魏华星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借款人民币391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2977号紫金城-恒轩·紫祥园30栋1单元2704室的房产,借款期限为2016年3月16日至2036年3月16日,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金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已累计15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9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69119.55元,利息人民币10261.36元,罚息人民币1826.14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3年9月23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电话:2830468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7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254号

  借款人、抵押人:金义珉、胡清妮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金义珉、胡清妮于2017年1月3日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L-ESF字170830001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6223号。

  根据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金义珉、胡清妮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人民币385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1号2-4-301室的房产,借款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40年4月1日,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已累计11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9月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31700.33元,利息人民币14918.90元,罚息人民币951.08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3年9月23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电话:2830468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7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269号

  借款人、抵押人:色依提·毛拉木、阿热孜古丽·买买提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色依提·毛拉木、阿热孜古丽·买买提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了编号为L-ZXY-2016-081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4436号。

  根据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色依提·毛拉木、阿热孜古丽·买买提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借款人民币288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2977号紫金城-恒轩·紫祥园38号楼1单元1503室的房产,借款期限为2016年11月14日至2026年11月14日,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已累计18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9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51269.40元,利息人民币9132.20元,罚息人民币2661.41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3年9月23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电话:2830468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7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272号

  借款人、抵押人:闫志斌、刘海燕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体育馆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闫志斌、刘海燕于2019年5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2019年TYG-ESF字006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6099号。

  根据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闫志斌、刘海燕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体育馆支行)借款人民币1850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999号中航翡翠城6106栋1至3层1的房产,借款期限为2019年5月20日至2049年5月20日,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已累计21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9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778188.50元,利息人民币158040.76元,罚息人民币14292.30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3年9月23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1175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电话:2830468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7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15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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