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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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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264号
借款人、抵押人:余遗志、符蕊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余遗志、符蕊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了编号为L-HY-2013-991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30226号。
根据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余遗志、符蕊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借款人民币381000元,用于购买阜康市准东街道南华路445号华源·阜华景源小区9幢2单元1702室的房产,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9日至2024年1月9日,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已累计19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9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9794.31元,利息人民币4579.92元,罚息人民币5043.61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3年9月23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电话:2830468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7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273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新宇
保证人:乌鲁木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卫星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新宇、保证人乌鲁木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签订了编号为L-WDZF-2015-042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0302号。
根据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张新宇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卫星路支行)借款人民币1040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澎湖路88号乌鲁木齐经开万达广场9号楼1单元3102室的房产,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14日至2034年1月14日,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乌鲁木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为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金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已累计18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9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688518.87元,利息人民币44635.95元,罚息人民币6759.92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3年9月23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77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乌鲁木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电话:2830468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7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274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兴强、石静
保证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张兴强、石静及保证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L-XTR-2019-023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8197号。
根据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张兴强、石静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人民币900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城北大道3300号B02地块C区12栋2单元1003室的房产,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19日至2049年6月19日,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已累计20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9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62615.15元,利息人民币67115.96元,罚息人民币5507.10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9月23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7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电话:2830468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7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260号
借款人、抵押人:周琦山、张建琳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周琦山、张建琳于2018年1月9日签订了编号为L-DB-2018-002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证内经字第000718号。
根据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周琦山、张建琳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借款人民币690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银川路815号国际丽都城2#底商住宅楼1单元1404室的房产,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18日至2048年1月18日,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已累计12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9月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639949.24元,利息人民币30174.52元,罚息人民币1945.10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3年9月23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电话:2830468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7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保证人:阿海提·于生金(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510133030)
借款人、保证人:阿卜杜外力·穆海麦提(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609263011)
借款人、保证人:阿卜杜如苏里·穆海麦提(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204263018)
保证人:努尔古丽·穆海麦提(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004153020)
保证人:热孜宛古丽·尼亚孜(公民身份号码:652122197806012763)
保证人:古丽披亚·外力(公民身份号码:652123199606070948)
保证人:谭海飞(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705283017)
保证人:郎清(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808211624)
保证人:朱斌(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812203030)
保证人:赖华(公民身份号码:652827197810030024)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下称债权人)于2022年3月24日与上述借款人、保证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米东证经字第2225、2224、222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阿海提·于生金、阿卜杜外力·穆海麦提、阿卜杜如苏里·穆海麦提分别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49000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3月24日至2023年3月23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3年9月14日,阿海提·于生金尚欠贷款本金49000元,利息4993.80元,阿卜杜外力·穆海麦提尚欠贷款本金49000元,利息4836.41元,阿卜杜如苏里·穆海麦提尚欠贷款本金49000元,利息5750.18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电话:0991-3351204
地 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3年11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马丽花(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11228302X)
保证人:马飞(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8403152318)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于2022年7月15日与上述借款人、保证人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米东证经字第762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马丽花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借款人民币8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3年9月27日,马丽花尚欠贷款本金80000元,利息3196.56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电话:0991-3351204
地 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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