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4

A+  |  a

  (上接6版)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宣东。

  保证人:曹宣东(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7101047817)

  出质人:乌鲁木齐瀛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宣东

  出质人:胡凡巧(公民身份号码:652401195107200541)

  张永乐(公民身份号码:652401194904300516)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1月27日分别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承诺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1239号】。现借款人违反《借款展期协议》,未按时支付本金,截至2023年10月26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亿零玖佰陆拾捌万壹仟柒佰玖拾元玖角肆分(小写:109681790.94元),罚息人民币:壹仟柒佰捌拾陆万壹仟柒佰玖拾捌元叁角 (小写:17861798.3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壹亿贰仟柒佰伍拾肆万叁仟伍佰捌拾玖元贰角肆分 (小写:127543589.24 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新疆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公告见报后10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万福(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7607021216)

  保证人: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7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 (2017)新乌证内字第2878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19日至2027年7月19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马万福逾期159天。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3月28日欠款本金142306.91元、利息3608.54元,合计145915.45元,2023年3月28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 11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奚华,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6802070716。

  借款人、抵押人:王苏梅,公民身份号码:511128198211242827。

  担保人:新疆润联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的KLB002102201610280061《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6)新乌证内字第3995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8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奚华、王苏梅逾期161天,现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董军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1年10月28日欠款本金133657.54元、利息3323.22元、合计人民币 :136980.76元,2021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董军(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211111313)

  担保人:新疆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8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的KLB002101201708090035《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7)新乌证内字第4078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捌万壹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7年8月10日至2047年8月10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董军逾期103天,现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董军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1年7月1日,欠款本金361357.45元、利息6976.71元,合计人民币 :368334.16元,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古续军(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905184031)

  保证人:新疆天和树仁置业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7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KLB002101201707190049号《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2819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捌拾肆万叁仟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19日至2047年7月19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古续军已逾期天数221天。贷款人现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3年3月29日,欠款本金771139.76元、利息22299.51元,合计793439.27元,2023年3月29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马建翔(公民身份号码:654124199011284718)

  被执行抵押物: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二路51号1幢2单元11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新(2020)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22001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20)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135801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0年12月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建翔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米东证字第1244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叁佰陆拾个月。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23年10月24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叁拾捌万柒仟叁佰壹拾壹元陆角陆分(387311.66元)、利息肆仟伍佰捌拾元肆角玖分(4580.49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电话:0991-3351204

  地 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3年11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82号

  借款人、抵押人:谢美英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谢美英、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201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927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8月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68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28799.74元;利息人民币4626.78元、罚息人民币116.9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8月7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8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电话:0991-2201659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7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14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