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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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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保证人:谢爱花(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608263023)借款人、保证人:杨晓成(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41112303X)

  借款人、保证人:严莉(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510233023)

  借款人、保证人:艾科拜尔·托合提(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707283010)

  借款人、保证人贺丽(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911253041)

  保证人:高小兵(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812173017)

  保证人:杨新萍(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606233022)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于2021年9月6日与上述借款人、保证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经字第3990、3991、3992、3993、399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谢爱花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借款人民币45000元,借款人杨晓成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借款人民币45000元,借款人严莉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借款人民币47000元,借款人艾科拜尔·托合提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借款人民币36000元,借款人贺丽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借款人民币36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16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3年9月14日,谢爱花尚欠贷款本金45000元,利息7866.09元;杨晓成尚欠贷款本金45000元,利息7835.36元;严莉尚欠贷款本金40997.81元,利息5795.38元;艾科拜尔·托合提尚欠贷款本金36000元,利息6294.44元;贺丽尚欠贷款本金35807.56元,利息5576.85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电话:0991-3351204

  地 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3年11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保证人:胡新军(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812243016)

  贷款人(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于2021年6月24日与铁林、马春花、王燕、胡新军、王建民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经字第164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铁林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借款人胡新军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3年9月4日,胡新军尚欠贷款本金17990.35元,利息2431.21元,铁林尚欠贷款本金44975.94元,利息5323.09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依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楠,电话:0991-3351204

  地 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3年11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热哈尼古丽·阿西木江(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01197612082640)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

  RIAZ AHMED(男,护照号:BM1158412,证件号:374051-808841-9)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于2014年4月1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工商银行人民路支行2014人二手462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1060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4年5月7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6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34年5月7日止。债务人自2017年12月起开始出现连续违约,截至2023年10月23日已连续逾期17期(累计88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10月23日,债务人应偿还贷款本金333766.41元、利息26111.53元,本息合计359877.94元;偿付自2023年10月2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还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 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郭峰 薛晨

  电 话: 0991-2316737 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杨朋飞、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杨朋飞、保证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尤长生于2017年12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gd201711157383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06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17年12月8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肆拾叁万柒仟元整,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贷款人催收未果。该笔贷款于2022年4月21日起,已累计逾期18期,截至2023年10月19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 410500.4元,欠付利息人民币35492.65 元,罚息715.22元,复利2373.81元,合计本息人民币 449082.08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10月20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 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 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262号

  借款人、抵押人:贾国友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18年3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贾国友签订了编号2018年12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经字第00598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4月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0月1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03260.26元;利息人民币35666.93元(此利息截止至2023年10月16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10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电话:0991-2201659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7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261号

  借款人、抵押人:米丽开木·亚森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14年11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米丽开木·亚森签订了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明德路】支行【2014】年【G528】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629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11月1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5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0月1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21143.23元;利息人民币19172.21元(此利息截止至2023年10月16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10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电话:0991-2201659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7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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