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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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保证人:马贤英(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505183020)

  保证人:马建军(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6607241817)

  借款人、保证人:马成保(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304063051)

  保证人:马菊英(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301043047)

  保证人:马燕(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811153049)

  保证人:冶海军(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607083055)

  借款人、保证人:米峰(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00305301X)

  保证人:马秀荣(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90817302X)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于2021年5月19日与上述借款人、保证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字第801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马贤英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49000元,借款人马成保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借款人米峰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5月19日至2022年5月18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3年9月14日,马贤英尚欠贷款本金48917.33元,利息4268.04元,马成保尚欠贷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8150元,米峰尚欠贷款本金74369.2元,利息10648.71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电话:0991-3351204

  地 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3年11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马海龙(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711163011)

  保证人:马秀花(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905083029)

  保证人:邢有龙(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303013058)

  保证人:韩小飞(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610203010)

  保证人:马小乐(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006153023)

  保证人:柯俊(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910133019)

  保证人:马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803153022)

  保证人:陈鸿亮(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704013037)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于2021年7月26日与上述借款人、保证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经字第225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马海龙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借款人民币45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7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3年9月14日,马海龙尚欠贷款本金45000元,利息10131.81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电话:0991-3351204

  地 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3年11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柯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103133033)及其配偶马福兰(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209303029)保证人:杨学忠(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702173053)

  保证人:马艳玲(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7809103340)

  保证人:郁林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506033032)

  保证人:费永兰(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603063022)

  保证人:苏斌(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70406303X)

  保证人:马金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00314302)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于2021年7月1日与上述借款人、保证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经字第197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柯平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借款人民币45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3年9月14日,柯平尚欠贷款本金18989.48元,利息2448.96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电话:0991-3351204

  地 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3年11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马红奎(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703133010及其配偶黄文秀,650104198305021629)

  保证人:苏斌(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70406303X)

  保证人:马金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003143023)

  保证人:郁林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506033032)

  保证人:费永兰(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603063022)

  保证人:柯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103133033)

  保证人:马福兰(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209303029)

  保证人:杨学忠(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702173053)

  保证人:马艳玲(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780910334)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于2021年6月28日与上述借款人、保证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经字第117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马红奎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借款人民币45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3年9月14日,马红奎尚欠贷款本金42556.32元,利息6568.96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电话:0991-3351204

  地 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3年11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马贤文(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111253051)

  保证人:丁艳(公民身份号码:652326197512153321)

  保证人:冶飞(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603073019)

  保证人:韩忠(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50213301X)

  保证人:马生萍(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203024422)

  保证人:周柏霆(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806203033)

  保证人:马金林(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111203038)

  保证人:马翠玉(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20617302X)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于2021年8月16日与上述借款人、保证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经字第330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马贤文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借款人民币85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2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3年9月14日,马贤文尚欠贷款本金82845.81元,利息10185.56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电话:0991-3351204

  地 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3年11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保证人:李贵才(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103153034)

  借款人、保证人:李玉梅(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011210422)

  保证人:马岩花(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612282520)

  保证人:李志刚(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506073012)

  保证人:杨志花(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603253082)

  保证人:白宗龙(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211293018)

  保证人:马学莉(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407213024)

  保证人:白宗礼(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501033011)

  保证人:王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8507010047)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于2021年8月17日与上述借款人、保证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经字第3907、390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李贵才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借款人民币40000元,借款人李玉梅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毛工支行借款人民币45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4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3年9月18日,李贵才尚欠贷款本金39998.73元,利息3636.49元,李玉梅尚欠贷款本金45000元,利息6518.60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电话:0991-3351204

  地 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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