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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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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何立创(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9101101832)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月21日签订了编号:8191217940033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及编号:8191217940033号的《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105号。
因你违反了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3年10月16日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344894.71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10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联系人:庄涛、古丽吉克热
电话:0991-2838957、1399998293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顺伟(男,公民身份号码:652122198106242319)
焦天明(女,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8212300023)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12月4日签订了编号:8191203008025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191203008025号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062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3年10月16日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754363.95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10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联系人:庄涛、古丽吉克热
电话:0991-2838957、1399998293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高卿洋、巫丽敏
保证人:新疆一龙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申请借款金额1530000元,由保证人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并于2017年11月3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8298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3年10月7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34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已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金1267248.36元,利息91077.94元,本息合计1358326.30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保证人未履行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否则,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何金立、孙月荣
保证人:新疆一龙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申请借款金额1290000元,由保证人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并于2017年10月31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9123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3年10月7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24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已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金961752.13元,利息42607.42元,本息合计1004359.55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保证人未履行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否则,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李锋:
借款人(抵押人)李锋(男,公民身份号码:612133197410258611)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法定代表人刘光忠于2021年5月18日签订了2021北京路个人网贷通861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承诺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077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期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31日,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5期,累计违约18期,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收回借款人(抵押人)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448486.15元,利息33708.22元,本息合计482194.37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3年9月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宋丽萍、公证员助理丁箭枫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宋丽萍、丁箭枫
电话:0991-365441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李乐
保证人:新疆一龙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申请借款金额1330000元,由保证人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并于2017年11月17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9534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3年10月7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50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已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金1123933.23元,利息58087.28元,本息合计1182020.51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保证人未履行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否则,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刘慧玲:
借款人(抵押人)刘慧玲(女,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7403054228)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法定代表人刘光忠于2021年3月2日签订了编号为2021北京路个人网贷通贷323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承诺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138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期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31日,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8期,累计违约28期,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收回借款人(抵押人)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960000元,利息81484.89元,本息合计1071484.89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3年9月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宋丽萍、公证员助理丁箭枫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宋丽萍、丁箭枫
电话:0991-365441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人:刘克波,男,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212265010
李晓,男,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8202122051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8月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39999100588042020的《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2862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至2023年9月21日你们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贰佰肆拾肆元叁角伍分(小写:133244.35元),利息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叁佰柒拾壹元捌角柒分(小写:113371.87元),合计人民币:贰拾肆万陆仟陆佰壹拾陆元贰角贰分(小写:246616.22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3年9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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