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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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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孜亚提·尼加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006234010)
抵押人:布海力且木·艾买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505292629)
债务人、抵押人孜亚提·尼加提及抵押人布海力且木·艾买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6年12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60070684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160070684《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8549号。
根据前述《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孜亚提·尼加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8月2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3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95735.72元,利息人民币2006.9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97742.63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7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詹怀超(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012103213)
抵押人:武巧锐(女,公民身份号码:622624198706200029)
债务人、抵押人詹怀超及抵押人武巧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3年4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3003177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1349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詹怀超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肆万捌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8月2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3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24985.54元,利息人民币6539.6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31525.15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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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7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申政伟(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6512250011)
抵押人:时素玲(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6708270022)
债务人、抵押人申政伟及抵押人时素玲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11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13898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59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申政伟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4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8月2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9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42444.23元,利息人民币24322.5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66766.75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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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7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彭光国(男,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712022610)
债务人、抵押人彭光国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5926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874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彭光国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玖万伍仟元整,贷款期限为1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8月2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3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72492.09元,利息人民币8620.8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81112.93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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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7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努尔麦麦提·麦麦提热合木(男,公民身份号码:653221197708171111)
抵押人:布威海丽且·库尔班尼亚孜(女,公民身份号码:653221198507141148)
债务人、抵押人努尔麦麦提·麦麦提热合木及抵押人布威海丽且·库尔班尼亚孜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6年4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6001625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782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努尔麦麦提·麦麦提热合木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8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8月2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3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30969.59元,利息人民币5248.9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36218.56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7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龚涛涛(男,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205278611)
债务人、抵押人:袁梁慧(女,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920825212X)
债务人、抵押人龚涛涛及袁梁慧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6年12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60072773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029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龚涛涛、袁梁慧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叁万玖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8月2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3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39422.13元,利息人民币3302.4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42724.55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7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进义(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8708011812)
抵押人:高世秀(女,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9108042027)
保证人: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王进义、抵押人高世秀及保证人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5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081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081301-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87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王进义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贰万柒仟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由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8月2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9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05182.87元,利息人民币6011.5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11194.39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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