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2
A+ | a核实债务通知
赵天鑫(男,41272819921206123X)、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4年3月26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140019338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475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赵天鑫及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8万元(陆拾捌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44年3月3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3年4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9月1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9月13日,已逾期163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76005.88元(伍拾柒万陆仟零伍元捌角捌分)、利息13767.69元(壹万叁仟柒佰陆拾柒元陆角玖分),本息合计589773.57元(伍拾捌万玖仟柒佰柒拾叁元伍角柒分)。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崔晟(男,65010319750109471X)、陈美娇(女,330326198401054126):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3年12月12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130060167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723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崔晟及抵押人陈美娇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7000元(贰拾贰万柒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10年,自2014年1月2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3年4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9月1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9月13日,已逾期162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3876.93元(贰万叁仟捌佰柒拾陆元玖角叁分)、利息483.68元(肆佰捌拾叁元陆角捌分),本息合计24360.61元(贰万肆仟叁佰陆拾元陆角壹分)。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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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朝辉(男,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9010044510)
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王朝辉及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4年6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4003025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2694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王朝辉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贷款期限为180个月,由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9月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到2023年9月6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34663.63元,利息人民币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34663.63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周文强(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4199312093519)
抵押人:马蕊(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9101194725)
债务人、抵押人周文强及抵押人马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8年9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8003740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1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周文强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柒拾壹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9月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到2023年9月6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59613.46元,利息人民币8686.7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68300.2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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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周文强(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9102042315)
保证人: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周文强及保证人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9年5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9002613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190026137-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84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周文强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由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9月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到2023年9月6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12444.76元,利息人民币12174.5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24619.32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袁林涛(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606251236)
抵押人:姚瑶(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801122526)
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袁林涛、抵押人姚瑶及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7年4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2647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550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袁林涛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捌拾贰万肆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5年,由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9月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到2023年9月6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11591.34元,利息人民币17149.9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28741.28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王祥杰(身份证号码:65232219910309351X)
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3年4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祥杰及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3260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4月27日起至2043年4月26日止,贷款金额贰拾柒万贰仟元整(272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4月27日出具了(2013)新证经字第1258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王祥杰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祥杰及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32603《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11月2 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杨勇(身份证号码:654322198911202750)
我行于2012年9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勇及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2004382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32年10月11日止,贷款金额贰拾伍万伍仟元整(255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2年10月12日出具了(2012)新证经字第3655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杨勇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杨勇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20043820《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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