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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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谷学萍(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811271045)

  保证人:新疆华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8年12月14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证经字第803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谷学萍已连续12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8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标的为:本金 832770.69 元、利息40559.90元、罚息 3386.12元,本息合计 876716.71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牟松云(男,51138119811226613X)

  蒲梅(女,511381198001076464):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1年2月28日签订了编号6502052011000124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1)新证经字第1397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牟松云及抵押人蒲梅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4000元(贰拾肆万肆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180个月,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自2022年12月14日起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9月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9月6日,已逾期267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70988.62元(柒万零玖佰捌拾捌元陆角贰分)、利息2433.57元(贰仟肆佰叁拾叁元伍角柒分),本息合计73422.19元(柒万叁仟肆佰贰拾贰元壹角玖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袁金城(男,412702198207081158)

  田翠伶(女,412702198302031124):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2年5月28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120031717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1751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袁金城及抵押人田翠伶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8000元(叁拾万零捌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32年6月4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自2022年8月起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8月2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8月30日,已逾期388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91421.58元(壹拾玖万壹仟肆佰贰拾壹元伍角捌分)、利息9027.68元(玖仟零贰拾柒元陆角捌分),本息合计200449.26元(贰拾万零肆佰肆拾玖元贰角陆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唐银(男,652302198806270519):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3年3月4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130016869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746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唐银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8000元(贰拾玖万捌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33年3月6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自2022年7月起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8月2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8月30日,已逾期417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97490.21元(壹拾玖万柒仟肆佰玖拾元贰角壹分)、利息10587.15元(壹万零伍佰捌拾柒元壹角伍分),本息合计208077.36元(贰拾万零捌仟零柒拾柒元叁角陆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周文兵(男,612324198804023195):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4年7月1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14003254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286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周文兵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肆拾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15年,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9年7月16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自2022年4月起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8月2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8月30日,已逾期498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95555.76元(壹拾玖万伍仟伍佰伍拾伍元柒角陆分)、利息14487.15元(壹万肆仟肆佰捌拾柒元壹角伍分),本息合计210042.91元(贰拾壹万零肆拾贰元玖角壹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宗梅花(女,320322198004270848):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5年4月9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150017298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511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宗梅花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3万元(肆拾叁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15年,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30年4月15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自2022年8月起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8月2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8月30日,已逾期377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61643.68元(贰拾陆万壹仟陆佰肆拾叁元陆角捌分)、利息13447.28元(壹万叁仟肆佰肆拾柒元贰角捌分),本息合计275090.96元(贰拾柒万伍仟零玖拾元玖角陆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黄治中(男,652301197708310838):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3年1月6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13000121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124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黄治中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3000元(贰拾玖万叁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33年1月8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自2022年9月起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8月1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8月29日,已逾期352 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89755.47元(壹拾捌万玖仟柒佰伍拾伍元肆角柒分)、利息8452.53元(捌仟肆佰伍拾贰元伍角叁分),本息合计198208元(壹拾玖万捌仟贰佰零捌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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