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0
A+ | a法院公告
刘桂祥:
本院受理原告景泰县诚信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桂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210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8时1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吴喜英、马春、马学智:
本院受理原告唐兴、张红艳诉被告吴喜英、马学智、马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62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1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杨慧兰、许海飞、许海翔:
本院受理原告殷玉敏诉被告杨慧兰、许海飞、许海翔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578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1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王新胜、宋林俊:
本院受理原告石艳萍诉被告王新胜、宋林俊、张刚诗、马忠学、宋林根、冯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793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1时1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石永刚、李惠玲、张伟、王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奇台县金汇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永刚、李惠玲、石永智、张伟、王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759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8时1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冯思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盛诉被告冯思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047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8时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李祥顺:
本院受理原告俞淑萍诉被告李祥顺、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068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邵晓龙、姚琴、曹瑞明、刘松枝:
本院受理原告何天福诉被告邵晓龙、姚琴、曹瑞明、刘松枝、柴仓畔、马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36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1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张波:
原告许新宗与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马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天秀与被告马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6660号民事起诉状、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的八点半的收益款总计6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5日11时30分在本院四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陈要党、刘喜英
债务人陈要党、刘喜英与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12年5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号是(2012)新乌证内字第15495号。截至2023年10月11日,债务人陈要党、刘喜英已连续10期、累计逾期24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共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人民币218601.74元,致贷款方债权未能实现,因此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23年10月11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我处现向债务人陈要党、刘喜英发出核对通知,请你们在本通知发出5日内来我处核对债务数额。若逾期未到我处核对债务,我处将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规定,作出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13999839691
联系人:钟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艾克拜尔·乃买提
债务人艾克拜尔·乃买提与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原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于2014年5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号是(2014)新乌证内字第20257号。截至2023年9月18日债务人艾克拜尔·乃买提已连续10期、累计逾期95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共计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人民币218239.03元,致贷款方债权未能实现,因此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23年9月1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我处现向债务人艾克拜尔·乃买提发出核对通知,请你在本通知发出5日内来我处核对债务数额。若逾期未到我处核对债务,我处将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规定,作出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13999839691
联系人:钟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孙铭泽(男,659001198807270610)
抵押人:汪贵丽(女,654123198704082480)
保证人:乌鲁木齐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9年7月2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50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孙铭泽及抵押人汪贵丽,保证人乌鲁木齐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3万元(壹佰叁拾叁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49年7月3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3年1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9月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9月11日,现已逾期246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264110.08元(壹佰贰拾陆万肆仟壹佰壹拾元零捌分)、利息47543.17元(肆万柒仟伍佰肆拾叁元壹角柒分),本息合计1311653.25元(壹佰叁拾壹万壹仟陆佰伍拾叁元贰角伍分)。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洪伟(男,511321198905070317)
抵押人:谢添(女,650103198908250643)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0年6月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75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李洪伟及抵押人谢添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5万元(壹佰壹拾伍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50年6月10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3年4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9月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9月10日,现已逾期150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105716.72元(壹佰壹拾万零伍仟柒佰壹拾陆元柒角贰分)、利息17775.45元(壹万柒仟柒佰柒拾伍元肆角伍分),本息合计1123492.17元(壹佰壹拾贰万叁仟肆佰玖拾贰元壹角柒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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