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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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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逍(男,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508050614)

  抵押人:陈清(女,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9609026660)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6月1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09686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于2020年6月18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200096861-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7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李逍、抵押人陈清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44000元(伍拾肆万肆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50年6月2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2年11月22日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8月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8月7日,现已逾期256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24865.59元(伍拾贰万肆仟捌佰陆拾伍元伍角玖分)、利息6537.44元(陆仟伍佰叁拾柒元肆角肆分),本息合计531403.03元(伍拾叁万壹仟肆佰零叁元零叁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毛媛媛(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8102195288)

  债务人毛媛媛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2年8月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逾期还款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763号。

  根据前述《逾期还款协议》的约定,截止到2022年7月18日,债务人尚欠债权人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66653.85元以及利息、罚息人民币946.51元未归还。债务人承诺将按照《逾期还款协议》的约定还款。截止2022年12月25日还款协议承诺期限已到期,债务人未按约定进行还款已构成违约。截止2023年9月4日,债务人尚欠本金人民币65946.74元,利息人民币0.0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5946.77元,同时债权人还主张了截止到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李建科(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712154536)

  债务人李建科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2年7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逾期还款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764号。

  根据前述《逾期还款协议》的约定,截止到2022年7月18日,债务人尚欠债权人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94303.89元以及利息、罚息人民币5715.47元未归还。债务人承诺将按照《逾期还款协议》的约定还款。截止2022年12月30日还款协议承诺期限已到期,债务人未按约定进行还款已构成违约。截止2023年9月4日,债务人尚欠本金人民币294303.89元,利息人民币22743.6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17047.55元,同时债权人还主张了截止到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林超(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709010015)

  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林超及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7年12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6832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证经字第353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林超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佰零贰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由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9月1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3年9月1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962680.33元,利息人民币103028.9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65709.26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古丽奇娜·哈发什(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7407201229)

  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古丽奇娜·哈发什及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6年12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6005683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4758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古丽奇娜·哈发什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捌拾玖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5年,由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5月2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3年9月1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68748.78元,利息人民币32332.0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01080.86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刘斐(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510281816)

  抵押人:邹虹艳(女,公民身份号码:370105197511094743)

  债务人、抵押人刘斐、抵押人邹虹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6年9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60038202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65100220160012860号的《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17377号。

  根据前述《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刘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9月1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3年9月1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9245.71元,利息人民币181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1061.71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陈莉(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7109013523)

  债务人、抵押人陈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1年7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52011000459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1)新证经字第2624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陈莉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玖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9月1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3年9月1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95765.99元,利息人民币15024.3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10790.30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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