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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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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士勤,男,1974年08月0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7408063479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8年2月11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3201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李士勤已连续22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 2023 年 7月 19 日被执行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 390390.42 元、利息 31002.99元、罚息 8482.20元,本息合计429875.61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黄春霞,女,1979年05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7905261525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18年3月13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6047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黄春霞已连续15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 年7 月 10 日被执行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 201268.82 元、利息11945.84元、罚息 942.29元,本息合计 214156.95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颜红光,男,1985年10月0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8510030710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邓玉蝶,女,1986年0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8602240723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19年3月26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证经字第7307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颜红光、邓玉蝶已连续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 2023 年7 月26 日被执行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 733231.53 元、利息 23120.94元、罚息 1529.35元,本息合计 757881.8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莉,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710273228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马世元,男,1976年09月0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609012511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19年10月24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证经字第21945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张莉、马世元已连续12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 2023 年 7 月10 日被执行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 482450.88元、利息 23874.50 元、罚息 1231.84元,本息合计507557.2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二玄(男,411426199307145452)

  共同借款人:陈世强(男,412326197205275455)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6月2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09838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74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陈二玄,共同借款人陈世强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9万元(陆拾玖万元)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为2020年6月24日起至2050年6月23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2年7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6月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6月9日,现已逾期346天,款人尚欠贷款本金669482.54元(陆拾陆万玖仟肆佰捌拾贰元伍角肆分)、利息30864.8元(叁万零捌佰陆拾肆元捌角),本息合计700347.34元(柒拾万零叁佰肆拾柒元叁角肆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晓强(男,650121197711190016)

  抵押人:杨娜(女,654123198709183301):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8年5月1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8002696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71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杨晓强、抵押人杨娜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1万元(壹佰伍拾壹万元)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38年5月14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2年7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6月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6月12日,现已逾期329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321738.68元(壹佰叁拾贰万壹仟柒佰叁拾捌元陆角捌分)、利息31895.05元(叁万壹仟捌佰玖拾伍元零伍分),本息合计1353633.73元(壹佰叁拾伍万叁仟陆佰叁拾叁元柒角叁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国场(男,412723198204197317)

  保证人: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8月2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6003302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1749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刘国场,保证人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3万元(玖拾叁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46年9月19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3年2月20日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8月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8月7日,现已逾期167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733666.91元(柒拾叁万叁仟陆佰陆拾陆元玖角壹分)、利息15207.13元(壹万伍仟贰佰零柒元壹角叁分),本息合计748874.04元(柒拾肆万捌仟捌佰柒拾肆元零肆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吾斯曼·吾布力卡斯木,男(653201198905120013)

  保证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3284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57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吾斯曼·吾布力卡斯木,保证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万元(贰拾捌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47年6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3年3月2日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8月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8月7日,现已逾期156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52901.28元(贰拾伍万贰仟玖佰零壹元贰角捌分)、利息5730.42元(伍仟柒佰叁拾元肆角贰分),本息合计258631.7元(贰拾伍万捌仟陆佰叁拾壹元柒角)。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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