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0

A+  |  a

  (上接6版)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38号

  借款人(抵押人):郁江

  保证人: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1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郁江、保证人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2013)新银个贷字第458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28783号。

  根据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人(抵押人)郁江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贷款人民币664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迎宾路608号住宅楼(莱茵庄园二期)A4栋5层1单元503跃层的房产,贷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7日至2033年11月27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连续13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分别于2023年7月26日、8月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在2023年7月31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要求保证人在2023年8月11日前履行保证担保义务。截至2023年8月25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458652.47元,利息人民币22088.48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894.45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8月26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52号

  借款人(抵押人):早尔古丽·艾尼扎提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早尔古丽·艾尼扎提于2016年4月5日签订了编号:2016新银个贷字第811372005327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编号:2016新银房授字第811372005326号《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证内经字第003582号。

  根据上述《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早尔古丽·艾尼扎提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贷款人民币410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青峰路297号雅山郡商住小区3栋底商住宅楼1单元1702室的房产,贷款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36年4月5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连续11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7月2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3年7月31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9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319985.38元,利息人民币13865.74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413.53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41号

  借款人(抵押人):郑国华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郑国华于2016年3月16日签订了编号:2016新银个贷字第811372004919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编号:2016新银房授字第811372004918号《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8289号。

  根据上述《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郑国华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贷款人民币409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南路721号香缇雅境商住小区一期3#住宅楼1单元1503室的房产,贷款期限自2016年3月16日至2036年3月16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连续7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8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3年8月18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4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309966.37元,利息人民币7238.63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208.41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8月25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55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光元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刘畅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张光元、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刘畅于2016年3月25日签订了编号:2016新银个贷字第811372005144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编号:2016新银房授字第811372005143号《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证内经字第005776号。

  根据上述《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张光元、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刘畅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贷款人民币252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白湖路1号伊水湾商住小区3号住宅楼2单元2602室的房产,贷款期限自2016年3月25日至2036年3月25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连续10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8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3年8月18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4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94110.64元,利息人民币7429.30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255.54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8月25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布海力切木·吾拉木,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504144522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阿不里买提·阿吉,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103185119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21年11月1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1)新证经字第32312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布海力切木·吾拉木、阿不里买提·阿吉已连续10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 2023 年7 月10日被执行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43937.08 元、利息8555.30元、罚息615.27元,本息合计253107.6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韩显阳,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7905101377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17年10月13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7361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韩显阳已连续12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被执行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 295110.74元、利息13886.52元、罚息891.86元,本息合计309889.1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0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