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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09
A+ | a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02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杰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9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杰、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31716000290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693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0月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19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8月7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借款剩余本金人民币264678.19元、利息人民币5652.85元、罚息人民币31.3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8月1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8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黄先琴,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702222624
借款人:黄先琳,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406092626
保证人:新疆鸿远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松华)
借款人、抵押人黄先琴、借款人黄先琳及保证人新疆鸿远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松华与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负责人毛晓飞于2015年5月2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0821516000120《个人贷款合同》【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828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黄先琴、借款人黄先琳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分别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3月2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分别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保证责任履行通知书》。截至2023年5月15日,借款人连续4期未清偿贷款,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58067.94元,利息人民币24939.19元,共计欠款人民币583007.13元,以及自2023年5月1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未偿还归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39号
借款人、抵押人:刘鹏
保证人:新疆峰丽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6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鹏签订了编号:银2014个字/第138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编号:银2014个字/第140169号《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银2014个字/第140169号《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协议》;保证人新疆峰丽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编号:银2014个字/第138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上盖章。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5508号】。
根据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人、抵押人刘鹏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贷款人民币594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东一巷399号溪语原筑小区3栋6层1单元601的房产,贷款期限为2014年6月27日至2044年6月27日,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新疆峰丽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已连续13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8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在2023年8月18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3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519303.92元,利息人民币30331.37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836.66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8月24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峰丽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40号
借款人、抵押人:汪军虎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汪军虎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了编号:2016信银乌个房贷字第811372008568号《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9716号】。
根据上述《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汪军虎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贷款人民币330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那拉提街454号香悦湾商住小区A-11号住宅楼1单元1601室的房产,贷款期限为2016年12月9日至2036年12月9日,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已连续14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8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3年8月18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4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贷款本金人民币88869.93元,利息人民币4336.36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422.05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8月25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64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勇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杨宝泉
保证人: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0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勇、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杨宝泉及保证人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2013)新银个贷字第428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08342号】。
根据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人、抵押人王勇、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杨宝泉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贷款人民币1620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迎宾路608号住宅楼(莱茵庄园C组团、D组团)D8栋1层商铺10及D11栋1层商铺11的房产,贷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6日至2023年11月26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已连续23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9月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发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在2023年9月5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7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653115.39元,利息人民币110985.32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38547.69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9月8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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