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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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04号

  借款人、抵押人:高飞、杨全刚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6月1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高飞、杨全刚、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31716000146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194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89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8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39577.42元;利息人民币11714.15元、罚息人民币57.0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8月1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8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00号

  借款人、抵押人:胡君君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6月1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胡君君、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1716000140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179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44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6月1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78406.17元;利息人民币6970.69元、罚息人民币46.9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8月11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8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51号

  借款人、抵押人:何正刚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何正刚签订了编号:2016新银个贷字第811372004182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编号:2016新银房授字第811372004181号《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编号:2016新银个贷字第811372004182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8128号。

  根据上述《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何正刚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贷款人民币349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白湖路1号伊水湾商住小区3号楼1单元2101室的房产,贷款期限自2016年1月28日至2036年1月28日,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已连续13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分别于2023年7月26日、8月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发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在2023年7月31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要求保证人在2023年8月11日前履行保证担保义务。截至2023年8月23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70045.84元,利息人民币13370.77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479.09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8月24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80号

  借款人、抵押人:侯素勤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杨善武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侯素勤、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杨善武于2011年10月26日签订了编号:(2011)新银房贷字第717号《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1)新乌证内经字第014575号。

  根据上述《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人、抵押人侯素勤、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杨善武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贷款人民币431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西环北路728号住宅楼(马德里春天)22号楼1单元404室的房产,贷款期限自2011年10月26日至2030年10月26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已连续13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8月2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3年8月28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9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47540.73元,利息人民币13735.34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861.09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9月10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56号

  借款人、抵押人:刘海霞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陈毅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刘海霞、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陈毅于2016年7月20日签订了编号:2016信银乌个房贷字第811372006884号《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5704号。

  根据上述《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人、抵押人刘海霞、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陈毅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贷款人民币264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南路721号香缇雅境商住小区一期7#住宅楼2单元2903室的房产,贷款期限自2016年7月20日至2036年7月20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连续6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7月2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3年7月31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9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03321元,利息人民币4396.31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06.55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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