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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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何远龙,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504040011

  借款人、抵押人:邓素华,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401201067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667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44个月,自2016年12月14日至2028年12月14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何远龙、邓素华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3期(其中连续逾期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9月15日欠款本金98323.71元、利息4854.57元,合计人民币103178.28元(大写:壹拾万叁仟壹佰柒拾捌元贰角捌分),202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书面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西证执(核)字第65号

  被申请人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尼鲁帕尔·麦麦提克力木,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8501140426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尼鲁帕尔·麦麦提克力木于2022年5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50832216000082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贷款期限360个月,用于购置位于沙依巴克区青峰路719号泰裕花园二期2栋3层1单元301的房产,并以该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并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西证内经字第3559号】。

  根据《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的约定,借款人尼鲁帕尔·麦麦提克力木应按期偿还贷款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否则由抵押人尼鲁帕尔·麦麦提克力木提供抵押担保。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向我处申请称:截至2023年1月30日,借款人、抵押人尼鲁帕尔·麦麦提克力木已连续6期未向贷款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如期偿还贷款,贷款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12月19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借款人、抵押人尼鲁帕尔·麦麦提克力木发送了《逾期贷款催收函》,并于2023年1月3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借款人、抵押人尼鲁帕尔·麦麦提克力木发送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尼鲁帕尔·麦麦提克力木于2023年2月6日前偿还借款本金、欠缴利息等费用。截至核实债务之日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现贷款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尼鲁帕尔·麦麦提克力木偿还截至2023年5月20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伍万陆仟伍佰柒拾元壹角捌分(小写:556570.18元),利息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壹拾壹元柒角柒分(小写:11611.7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伍拾陆万捌仟壹佰捌拾壹元柒角玖分(小写:568181.79元),自2023年5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及综合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谭莉群、雷雅淇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谭莉群、雷雅淇

  联系电话:18097600207、13909965006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六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3年9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35号

  借款人、抵押人:范钦荣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范钦荣于2013年4月23日签订了编号:(2013)新银个贷字第178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08630号。

  根据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人、抵押人范钦荣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贷款人民币335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西环北路728号住宅楼(马德里春天)10号楼1单元101室的房产,贷款期限自2013年4月23日至2033年4月23日,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已连续9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8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3年8月18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3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16894.54元,利息人民币7405.33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291.46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8月24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54号

  借款人、抵押人:符兰英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杨伟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符兰英、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杨伟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了编号:2016信银乌个房贷字第811372008524号《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1853号。

  根据上述《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符兰英、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杨伟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贷款人民币746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宁波路930号“御园印象”商住小区8号住宅楼2单元703的房产,贷款期限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46年11月30日,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已连续11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7月2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3年7月31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9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672882.12元,利息人民币28564.47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604.13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97号

  借款人、抵押人:陈延珍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9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延珍、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31516000121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2712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8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8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89809.87元;利息人民币13109.92元、罚息人民币59.5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8月11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8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晓昆,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705181828

  抵押人:沈艳明,男,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7510024631

  借款人、抵押人陈晓昆,抵押人沈艳明,保证人新疆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冶占林与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负责人毛晓飞于2015年4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0821516000096《个人贷款合同》,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643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陈晓昆,抵押人沈艳明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4月24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借款人、抵押人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3年5月22日,债务人累计14期(连续14期)未清偿贷款,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39036.84元,利息人民币15017.60元,罚息人民币10.69元,共计欠款人民币254065.13元,以及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产生的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贷款偿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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