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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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葛玉斌,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803089014
借款人、抵押人:沈冬,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905224081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453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肆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6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30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葛玉斌、沈冬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6期(其中连续逾期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9月15日,欠款本金515619.47元、利息11677.6元,合计人民币527297.07元(大写:伍拾贰万柒仟贰佰玖拾柒元零柒分),202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莉英,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401073247
借款人、抵押人:吴怀剑,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306066030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724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26年12月30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莉英、吴怀剑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8期(其中连续逾期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9月15日,欠款本金213894元、利息9829.01元,合计人民币223723.01元(大写:贰拾贰万叁仟柒佰贰拾叁元零壹分),202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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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贺强,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30403269X
抵押人:高靖雯,公民身份号码:654101198103241185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11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字第4340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144个月,自2012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4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贺强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期(其中连续逾期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9月15日,欠款本金256963.04元、利息7622.96元,合计人民币264586元(大写:贰拾陆万肆仟伍佰捌拾陆元整),202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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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虹,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7303208041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4月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1190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68个月,自2013年4月2日至2027年4月2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虹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7期(其中连续逾期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9月15日,欠款本金299217.27元、利息9776.83元,合计人民币308994.10 元(大写:叁拾万捌仟玖佰玖拾肆元壹角),202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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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谢玉东,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007063914
抵押人:张巧玉,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7109087087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0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3791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29年10月15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谢玉东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1期(其中连续逾期11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9月15日,欠款本金226422.71元、利息19107.63元,合计人民币245530.34元(大写:贰拾肆万伍仟伍佰叁拾元叁角肆分),202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旭玲,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103034412
抵押人:殷京红,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705020048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3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2188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柒万元整,借款期限156个月,自2015年3月31日至2028年3月3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刘旭玲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0期(其中连续逾期10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9月15日,欠款本金159655.36元、利息9948.36元,合计人民币169603.72元(大写:壹拾陆万玖仟陆佰零叁元柒角贰分),202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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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冉素林,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7101015011
借款人、抵押人:张小菊,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7302115705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5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3116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56个月,自2016年5月16日至2029年5月16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冉素林、张小菊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1期(其中连续逾期11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9月15日,欠款本金193855.85元、利息13942.87元,合计人民币207798.72元(大写:贰拾万柒仟柒佰玖拾捌元柒角贰分),202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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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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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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