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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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抵押人:黄先琳,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406092626
抵押人:乐成建,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7205081933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5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2495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佰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3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黄先琳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9期(其中连续逾期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9月15日,欠款本金1026791.88元、利息66996.53元,合计人民币1093788.41元(大写:壹佰零玖万叁仟柒佰捌拾捌元肆角壹分),202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建军,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7202101299
抵押人:陈红梅,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711030343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5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1934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佰壹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3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5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杨建军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1期(其中连续逾期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9月15日,欠款本金334907.44元、利息19213.46元,合计人民币354120.9元(大写:叁拾伍万肆仟壹佰贰拾元玖角整),202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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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于东风,公民身份号码:612130196308030035
抵押人:杨小琴,公民身份号码:612130197509070046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5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2381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3年5月31日至2018年5月3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于东风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6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9月15日,欠款本金315232.44元、利息7970.11元,合计人民币323202.55元(大写:叁拾贰万叁仟贰佰零贰元伍角伍分),202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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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永富,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700522031X
抵押人:于丽英,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7201230347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6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123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柒拾壹万元整,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4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永富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4期(其中连续逾期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9月15日,欠款本金534935.41元、利息16662.52元,合计人民币551597.93元(大写:伍拾伍万壹仟伍佰玖拾柒元玖角叁分),202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瑞泉,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7408297272
抵押人:管朋玲,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006112826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1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665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6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瑞泉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1期(其中连续逾期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9月15日,欠款本金431082.94元、利息17438.59元,合计人民币448521.53元(大写:肆拾肆万捌仟伍佰贰拾壹元伍角叁分),202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新国,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740525241X
抵押人:李明丽,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750307372X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3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2165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肆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5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6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刘新国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7期(其中连续逾期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9月15日,欠款本金323643.71元、利息6440.98元,合计人民币330084.69元(大写:叁拾叁万零捌拾肆元陆角玖分),202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5日
通 知
借款人、出质人、抵押人:刘建,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7404137357
出质人、抵押人:张彩红,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7205029024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3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2169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佰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5年3月30日至2020年3月30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刘建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2期(其中连续逾期11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9月15日,欠款本金963118.38元、利息66756.72元,合计人民币1029875.1元(大写:壹佰零贰万玖仟捌佰柒拾伍元壹角整),202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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