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27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2
A+ | a公证公告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侯天星,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9506220836
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侯天星及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1月23日签订了编号:40001F190073号的《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300000.00元整,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借款期限360个月。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695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贷款人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期偿还贷款,贷款人于2023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侯天星、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函》《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未到期贷款等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拖欠已到期贷款本金,并偿还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同时还须清偿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 2023年8月17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279505.85元,逾期利息6975.15元、未还本金罚息57.40元,未还利息、罚息272.21元,共计欠款:286810.61元。被执行人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3年8月17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杨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杨霞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2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阿瓦汗·尕衣提,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6210080365
抵押人:阿布利孜·米吉提,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5909220312
我行于2022年1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瓦汗·尕衣提、抵押人阿布利孜·米吉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0508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20年2月8日给借款方阿瓦汗·尕衣提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29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2年2月8日至2032年2月7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2年2月21日,出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824号公证书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阿瓦汗·尕衣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阿瓦汗·尕衣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2000508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3年9月2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艾里牙斯·买买提,公民身份号码:652826197703210031
抵押人:再娜甫·玉素甫,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7906025426
我行于2019年11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艾里牙斯·买买提,抵押人再娜甫·玉素甫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46875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9年12月11日给借款方艾里牙斯·买买提发放房抵贷-消费贷款14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9年12月11日至2024年12月10日。此《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1月21日,出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49号公证书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艾里牙斯·买买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艾里牙斯·买买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46875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3年9月2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齐曼克孜·米吉提,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80818170X
抵押人:伊拉木·司马依力,公民身份号码:65300119880827081X
我行于2019年6月2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齐曼克孜·米吉提、抵押人伊拉木·司马依力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3126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9年7月4日给借款方齐曼克孜·米吉提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71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9年7月4日至2029年7月3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19年7月21日,出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342号公证书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齐曼克孜·米吉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齐曼克孜·米吉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3126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3年9月2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姚阳肖,公民身份号码:410381198207100517
保证人:新疆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3年9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姚阳肖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5010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11月12日至2033年11月11日,贷款金额76万元。现借款人、抵押人姚阳肖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履行担保责任,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姚阳肖及保证人新疆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50106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确认签字、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3年9月22日
法院公告
宁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阜康市天池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宁海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取暖费10138.02元;2.判令被告承担利息1594.86元(月3.85‰,2005年4月16日至2023年6月20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邮寄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5.要求被告以欠付暖气费1138.02元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6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止,按月息3.85‰承担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新疆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新彬:
原告黄新和、米广涛与被告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疆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许新彬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1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被告要求追加原告黄新和、米广涛为(2017)新2301执1924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2.本案诉讼费用及邮寄送达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 2023年11月13日10时30分在本院1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王伟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莉与被告王伟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王伟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孙莉租赁费10500元;2.被告王伟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孙莉保洁费300元、维修费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王伟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石伟、刘春汝:
原告宋红波与被告刘春汝、石伟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2018年10月至2023年3月20日的利息(2000000元×1.5%/月×53个月)1590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月息1.5%承担2023年3月至实际还清款项期间债务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7日10时30分在本院1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谢强:
原告昌吉市华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广西誉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谢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2019年至2022年钢管、扣件、顶丝租金共计154386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付所租用的钢管、扣件、顶丝等150040元,以上两项共计304426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1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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