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807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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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郭倩(女,公民身份号码:371526198608235249)
抵押人:张艺博(男,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890827355X)
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郭倩、抵押人张艺博及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7年9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5853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890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郭倩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捌拾柒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由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8月2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91168.52元,利息人民币17523.0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08691.56元),承担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8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刘一帆(男,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30915045X)
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刘一帆及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8年2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6502012018000813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379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刘一帆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捌拾捌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由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8月2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814334.07元,利息人民币16659.9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30994.03元),承担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8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蔡海涛(男,公民身份号码:610402197607211235)
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蔡海涛及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8年1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6502012018000396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378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蔡海涛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8年,由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8月2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33290.41元,利息人民币32883.0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66173.46元),承担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8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邱月(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01199208023525)
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邱月及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8年3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6502012018001106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97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邱月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捌拾壹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由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8月2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54466.93元,利息人民币36637.7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91104.7元),承担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8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伍子英(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9010130623)
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伍子英及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5921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8903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伍子英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玖拾壹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由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8月2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828725.33元,利息人民币22604.6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51329.98元),承担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8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申健明(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950411081X)
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申健明及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3539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2793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申健明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佰零叁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由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8月2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946905.42元,利息人民币58650.7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05556.2元),承担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8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吴斯(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707312828)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吴斯及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5年12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6502012015003825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873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吴斯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佰玖拾柒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由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8月2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741053.56元,利息人民币73775.7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814829.34元),承担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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