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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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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小铁,男,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001203494

  张玉双,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1198103242343

  保证人:新疆九点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刘小铁、张玉双,保证人新疆九点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2月23日签订了编号:40001F210314《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1260000.00元整,保证人新疆九点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借款期限自2021年3月1日至2049年3月1日。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870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贷款人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期偿还贷款,贷款人于2023年5月12日、2023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刘小铁、张玉双,保证人新疆九点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函》《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未到期贷款等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拖欠已到期贷款本金,并偿还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同时还须清偿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经查实,截至 2023年8月1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1233598.45元、逾期利息71201.41元,未还本金罚息1162.14元,未还利息罚息3230.26元,共计欠款:1309192.26元。被执行人各方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3年8月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杨锦荣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杨锦荣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31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建涛,男,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9211181331

  保证人:新疆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李建涛,保证人新疆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6月16日签订了编号:40001F200847《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780000.00元整,保证人新疆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借款期限自2020年6月17日至2050年6月17日。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778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贷款人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期偿还贷款,贷款人于2023年5月12日、2023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建涛,保证人新疆爱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函》《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未到期贷款等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拖欠已到期贷款本金,并偿还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同时还须清偿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经查实,截至 2023年8月1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742739.38元、逾期利息20096.96元,未还本金罚息91.75元、未还利息罚息540.93元,共计欠款:763469.02元。被执行人各方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3年8月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杨锦荣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杨锦荣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31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山,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911064536

  马胡林,女,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30411202X

  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李山、马胡林,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5月30日签订了编号:40001F180665《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489000.00元整,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借款期限360个月。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306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贷款人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期偿还贷款,贷款人于2023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山,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函》《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未到期贷款等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拖欠已到期贷款本金,并偿还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同时还须清偿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经查实,截至 2023年8月17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459709.38元、逾期利息25194.70元,未还本金罚息256.45元、未还利息罚息970.51元,共计欠款:486131.04元。被执行人各方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3年8月17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杨霞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杨霞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31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宋金全,男,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9009284316

  牛小芳,女,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900415634X

  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宋金全、牛小芳,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1月16日签订了编号:40001F181216《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496000.00元整,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借款期限360个月。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44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贷款人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期偿还贷款,贷款人于2023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宋金全、牛小芳,保证人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函》《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未到期贷款等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拖欠已到期贷款本金,并偿还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同时还须清偿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经查实,截至 2023年8月17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467913.19元、逾期利息19962.33元,未还本金罚息224.51元、未还利息罚息638.19元,共计欠款:488738.22元。被执行人各方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3年8月17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杨霞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杨霞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31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谢新阳,男,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970905155X

  保证人:乌鲁木齐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谢新阳,保证人乌鲁木齐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1月12日签订了编号:40001F202207《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920000.00元整,保证人乌鲁木齐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借款期限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2051年1月12日止。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773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贷款人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期偿还贷款,贷款人于2023年5月12日、2023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谢新阳,保证人乌鲁木齐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函》《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未到期贷款等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拖欠已到期贷款本金,并偿还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同时还须清偿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经查实,截至 2023年8月1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886369.89元、逾期利息34480.62元,未还本金罚息218.81元、未还利息罚息1109.62元,共计欠款:922178.94元。被执行人各方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3年8月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杨锦荣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杨锦荣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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