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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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61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刘祖军、韩桂花

  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刘祖军、韩桂花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了编号:LR012017010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9177号。

  根据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刘祖军、韩桂花向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38号富裕新城小区26栋2层2单元201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8日至2037年8月8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已连续18期、累计28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3月23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在2023年4月1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4月11日,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60921.58元,利息人民币19675.19元,罚息人民币2147.98元。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500元、执行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8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63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魏新

  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魏新于2012年9月10日签订了编号:LR012012020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经字第011582号。

  根据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魏新向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借款人民币320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1006号百信康城洛杉矶园D栋5层4单元501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2年10月12日至2032年10月12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已累计11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3月23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在2023年4月1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4月11日,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96694.21元,利息人民币693.19元。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500元、执行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8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62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杨靖宁

  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杨靖宁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了编号:LR0120160319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1522号。

  根据上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杨靖宁向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借款人民币720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体育馆巷188号驰达大厦1栋13层3单元1301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41年10月25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已连续11期、累计16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3月23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在2023年4月1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4月11日,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628269.44元,利息人民币26412.16元,罚息人民币1564.9元。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500元、执行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8月30日

  法院公告

  新疆佳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新疆佳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瑞彬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2014年7月22日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及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马瑞彬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69746.41元,逾期利息611.82元、罚息3.82元,合计170362.05 元(截止到2023年5月12日);3.判令被告马瑞彬按《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承担2023年5月1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和罚息(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数据为准);4.判令被告马瑞彬承担违约金35000元;5.判令被告马瑞彬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160元;6.判令财产保全费由被告马瑞彬承担;7.判令被告新疆佳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请求中2、3、4、5、6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判令原告对被告马瑞彬所有的位于昌吉市南公园西路金都华府1-1-101号抵押房屋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9.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6日10时30分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马玉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彦英与被告吴俊、马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和2017年9月4日至2023年6月3日的利息7305.8元。本息合计37306元;2.判令二被告从2023年6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直到还清本息为止;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6日10时30分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将顺延(详见本院立案大厅公告栏),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新疆宝鼎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宝鼎疆悦文化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昌吉市绅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宝鼎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宝鼎疆悦文化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全部租赁房屋,并承担租赁房屋恢复原状费用3229506元;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原租赁房屋被荒弃期间的租赁损失费38686840.22元;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服务费等所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5日16时30分在本院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柴仓畔、马俊、石秀梅、杨艳丽、王福斌:

  本院受理原告奇台县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柴仓畔、马俊、石秀梅、杨艳丽、王福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4376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柴仓畔、马俊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原告奇台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给付利息92247.32元,合计1592247.32元;2.被告柴仓畔、马俊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原告奇台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的承担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3.5‰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被告石秀梅、杨艳丽、王福斌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奇台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王雪兵、李培贤:

  本院受理原告房培勇与被告王雪兵、李培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雪兵、李培贤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房培勇返还垫付款156333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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