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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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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唐银(身份证号码:652302198806270519)
我行于2013年3月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唐银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16869《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3月7日起至2033年3月6日,贷款金额贰拾玖万捌仟元整(298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3月7日出具了(2013)新证经字第746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唐银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唐银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16869《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 8 月29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袁金城(身份证号码:412702198207081158)
抵押人:田翠伶(身份证号码:412702198302031124)
我行于2012年5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袁金城,抵押人田翠伶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20031717《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2年6月5日起至2032年6月4日,贷款金额叁拾万捌仟元整(308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2年6月5日出具了(2012)新证经字第1751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袁金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袁金城,抵押人田翠伶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20031717《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 8月29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詹怀超(身份证号码:650121198012103213)
抵押人:武巧锐(身份证号码:622624198706200029)
我行于2013年4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詹怀超,抵押人武巧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31776《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5月2日起至2033年5月1日,贷款金额叁拾肆万捌仟元整(348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5月2日出具了(2013)新证经字第1349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詹怀超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詹怀超,抵押人武巧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31776《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 8 月29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周文兵(身份证号码:612324198804023195)
我行于2014年7月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周文兵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4003254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9年7月16日,贷款金额肆拾万元整(40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4年7月17日出具了(2014)新证经字第1286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周文兵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周文兵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4003254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 8 月29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孜亚提·尼加提(身份证号码:650102197006234010)
抵押人:布海力且木·艾买提(身份证号码:650102197505292629)
我行于2016年12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孜亚提·尼加提,抵押人布海力且木·艾买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70684《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7年4月12日,贷款金额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此《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7年4月13日出具了(2017)新证经字第854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孜亚提·尼加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孜亚提·尼加提,抵押人布海力且木·艾买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70684《个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 8 月29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宗梅花(身份证号码:320322198004270848)
我行于2015年4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宗梅花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50017298《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5年4月16日起至2030年4月15日,贷款金额肆拾叁万元整(43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5年4月16日出具了(2015)新证经字第511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宗梅花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宗梅花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50017298《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 8 月29日
法院公告
昌吉市丰裕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正华、岳小平、王代平与被告昌吉市丰裕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昌吉市丰裕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何正华、岳小平、王代平承包费92500元;2.被告昌吉市丰裕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何正华、岳小平、王代平利息6952.92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7日至92500元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年息3.4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6元、公告费500元,合计2786元,由被告昌吉市丰裕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9日
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屯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新创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屯市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4247号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585000元,利息117438元,合计7024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 2023年10月18日10:30在本院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9日
昌吉市铭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严刚诉被告昌吉市铭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被告退还装修款9920元;3.被告支付原告燃淋、马桶、油烟机、洗脸盆一套、洗碗机、冰箱、净水器合计16475元;4.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5557.95元【132974元×0.01%/日×1170(2019年12月16日至2023年3月16日)】;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0日16时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将顺延(详见本院立案大厅公告栏),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9日
赵海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小娟诉被告赵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
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日至2022年12月2日按银行同期拆借利率计息的逾期利息3080元(30000元×8个月×<3.85%÷12>×4倍);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将顺延(详见本院立案大厅公告栏),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9日
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燕与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原告刘海燕与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的买卖合同于2023年8月4日解除;2.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刘海燕货款51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550元,由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9日
张科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楚士清与被告张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张科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楚士清偿还借款本金193500元;2.被告张科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楚士清保全案件申请费1526元;3.驳回原告楚士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8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张科生负担4620元,原告楚士清负担14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9日
李自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2022)新2301民初7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李自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给付逾期利息4229.73元;2.被告李自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年,向原告新疆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7月2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李自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案件申请费584元;4.驳回原告新疆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李自琴负担1606元,原告新疆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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