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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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云川:
本院受理的原告雷廷廷诉被告谢云川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请求确认解除原告雷廷廷与被告谢云川于2019年7月26日签订的居间合同;2.判令被告谢云川返还原告雷廷廷支付的居间定金 500000元;3.判令被告谢云川支付占用原告雷廷廷资金期间的利息74099.3元(500000元×3.85%/365天×1405天,利息从2019年7月26日暂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清偿为止);4.判令被告谢云川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邮寄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3日10时30分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4日
张劲:
原告朱国旗与被告张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8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 12000元(自2020年11月9日至2023年5月9日共计30个月,80000×6%/12×30=12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以80000元为技术,年息6%支付利息计算自 2023 年 5月至本息还清之日;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邮寄送达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5 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2日16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4日
蔡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柴亮诉被告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蔡静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柴亮偿还借款185000 元;2.驳回原告柴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5元,由被告蔡静负担3765元,由原告柴亮负担1180元;保全费1735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蔡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4日
邓群英: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邓群英偿还原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628.34元及借款利息2316.24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8月17日)本息合计28944.58元;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逾期月利率4.8125‰继续计息; 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保险费、邮寄送达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状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4日
王琴:
原告黄建双与被告王琴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新2325民初142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4日
其他公告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希尔艾力·托合提如则(身份证号码:653224199205041217)
借款人:日孜亚·买买提(653127198804030041)
我行于2020年7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希尔艾力·托合提如则、借款人:日孜亚·买买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04372《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0年10月2日起至2030年10月1日止,贷款金额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11月15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28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希尔艾力·托合提如则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希尔艾力·托合提如则、借款人日孜亚·买买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04372《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3年 8 月2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哈斯亚提·买买提(身份证号码:653126199002142840)
我行于2020年12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哈斯亚提·买买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4573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50年12月31日止,贷款金额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1月13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5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哈斯亚提·买买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哈斯亚提·买买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4573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 8月2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李靖(身份证号码:650102198311276510)
我行于2020年1月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靖,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00527《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0年1月10日起至2035年1月9日止,贷款金额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3月27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06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李靖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李靖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000527《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3年 8 月2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李伟(身份证号码:650103197305310622)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4年4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伟及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40022316《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4年4月21日起至2034年4月20日止,贷款金额陆拾捌万元整(68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4年6月23日出具了(2014)新证经字第2137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李伟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李伟及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40022316《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 8月2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殷小龙(身份证:642223199010273051)
抵押人:单晓燕(身份证:642223199002153084)
保证人: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697847235X)
我行于2015年12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殷小龙,抵押人单晓燕,保证人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500367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6年1月5日我行给借款方殷小龙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42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1月5日起至2036年1月4日止。此笔借款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6)米证字第9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殷小龙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殷小龙,抵押人单晓燕,保证人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5003670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3年8月2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张龙(身份证:61232319910404601X)
抵押人:张龙(身份证:61232319910404601X)
我行于2019年9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龙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4074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9年10月15日我行给借款方张龙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45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49年10月14日止。此笔借款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新乌米东证字第9543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张龙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张龙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4074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3年8月2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张琴(身份证:652324198001261920)
抵押人:张琴(身份证:652324198001261920)
我行于2015年2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琴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50008622《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5年2月28日我行给借款方张琴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17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5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此笔借款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米证字第001607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张琴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张琴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50008622《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3年8月2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乌力加哈斯·哈吾斯力(身份证:654028199412230323)
抵押人:乌力加哈斯·哈吾斯力(身份证:654028199412230323)
保证人: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MA776WWP44)
我行于2020年10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乌力加哈斯·哈吾斯力,抵押人乌力加哈斯·哈吾斯力,保证人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33807《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0年11月3日我行给借款方乌力加哈斯·哈吾斯力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455000元,贷款期限为2020年11月3日起至2050年11月2日止。此笔借款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新乌米东证字第10035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乌力加哈斯·哈吾斯力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乌力加哈斯·哈吾斯力,抵押人乌力加哈斯·哈吾斯力,保证人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33807《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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