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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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佳桥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666号宝能城3-C3栋F1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MA79EQ2E2U
法定代表人:辛均牙
保证人: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宝能城花园4栋1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8966M
法定代表人:卢学群
保证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06670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保证人: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128号宝能汽车大楼7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91963U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庄涛,男,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903146612
保证人: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80233428R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庄涛,男,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903146612
保证人:姚振华,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00215003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18栋505房
借款人新疆佳桥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49000000.00元(肆仟玖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7日。由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人与借款人、保证人于2021年12月28日签订了编号:2021年借字第100182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1年保字第100182号《担保合同》。借款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716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2年12月,借款人新疆佳桥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偿还编号:2021年借字第100182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贷款展期。债权人与借款人、保证人于2022年12月27日签订了编号:2022年展字第100041号《贷款展期合同》。展期贷款金额人民币49000000.00元(肆仟玖佰万元整),展期期限为6个月,即从2022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原担保方式不变。借款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66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3年6月,企业资金紧张,借款人新疆佳桥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偿还编号:2022年展字第100041号《贷款展期合同》项下的贷款,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合同要素变更。贷款金额人民币49000000.00元(肆仟玖佰万元整),变更贷款期限,到期日为2023年7月25日,担保方式变更,担保人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并于2023年6月26日签订了编号为2023年补字第100038号的《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2023年保字第100038号《担保合同》。借款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78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以上合同、承诺书,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及还款计划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现借款人未按《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的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11日,贷款逾期17天,借款人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00.00元(肆仟玖佰万元整),正常利息人民币2126600.00元(贰佰壹拾贰万陆仟陆佰元整),逾期债务利息人民币235200.00元(贰拾叁万伍仟贰佰元整),合计欠款人民币:51361800元(伍仟壹佰叁拾陆万壹仟捌佰元整)。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8月1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用13000.00元(壹万叁仟元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0991-2835467、17799711825;高坤0991-2316509、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科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666号宝能城3-C3栋F1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MA79ELY83T
法定代表人:李庞
保证人: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宝能城花园4栋1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8966M
法定代表人:卢学群
保证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06670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保证人: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128号宝能汽车大楼70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91963U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庄涛,男,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903146612
保证人: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80233428R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
授权代理人:庄涛,男,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903146612
保证人:姚振华,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00215003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18栋505房
借款人新疆科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49000000.00元(肆仟玖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7日。由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人与借款人、保证人于2021年12月28日签订了编号:2021年借字第100181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1年保字第100181号《担保合同》。借款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716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2年12月,借款人新疆科悦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偿还编号:2021年借字第100181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贷款展期。债权人与借款人、保证人于2022年12月27日签订了编号:2022年展字第100044号《贷款展期合同》。展期贷款金额人民币49000000.00元(肆仟玖佰万元整),展期期限为6个月,即从2022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原担保方式不变。借款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66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3年6月,企业资金紧张,借款人新疆科悦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如期偿还编号:2022年展字第100044号《贷款展期合同》项下的贷款,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申请合同要素变更。贷款金额人民币49000000.00元(肆仟玖佰万元整),变更贷款期限,到期日为2023年7月25日,担保方式变更,担保人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姚振华,并于2023年6月26日签订了编号为2023年补字第100039号的《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2023年保字第100039号《担保合同》。借款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78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以上合同、承诺书,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及还款计划向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现借款人未按《合同要素变更补充合同》的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11日,贷款逾期17天,借款人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00.00元(肆仟玖佰万元整),正常利息人民币2126600.00元(贰佰壹拾贰万陆仟陆佰元整),逾期债务利息人民币235200.00元(贰拾叁万伍仟贰佰元整),合计欠款人民币:51361800元(伍仟壹佰叁拾陆万壹仟捌佰元整)。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8月1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用13000.00元(壹万叁仟元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0991-2835467、17799711825;高坤0991-2316509、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乌鲁木齐市神界商贸有限公司(借款人、抵押人)、张凯伦(保证人)、张玉环(保证人)、刘佳妮(保证人):
你们于2022年8月1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中润典当有限公司(原新疆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新-房-借-字第20220126号《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224号。
根据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及当票约定,你们应于2022年10月6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中润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但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截至2023年8月14日,你们尚欠债权人新疆中润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0元,综合费用8493.33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1400000元×1.4%÷30天×13天=8493.33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3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4日),利息4013.33元(利息计算过程:1400000元×0.2%÷30天×43天=4013.33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8月14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综合费用、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张浩睿
电话:1779971185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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