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及其他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8
A+ | a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杨海强(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40312355X)
债务人、抵押人杨海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12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14256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660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杨海强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6月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7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41013.93元,利息人民币26309.6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67323.59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8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珍山(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8609212317)
债务人、抵押人王珍山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3年9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3005083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66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王珍山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捌万玖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23年3月3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4月12日,贷款已逾期505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77956.12元,利息人民币19457.6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97413.77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8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努日曼古丽·玉荪(女,公民身份号码:653226199101070286)
抵押人:阿卜杜日西提·阿卜杜艾尼(男,公民身份号码:653226199004150815)
债务人、抵押人努日曼古丽·玉荪及抵押人阿卜杜日西提·阿卜杜艾尼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0年3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01663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248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努日曼古丽·玉荪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23年2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5月18日,贷款已逾期231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03128.81元,利息人民币26621.5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29750.36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崔亚辉(身份证:SFZ65010319821120441X)
抵押人:任 丽(身份证:SFZ650106198301142020)
我行于2013年10月2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崔亚辉,抵押人任丽,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5392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3年10月31日给借款方崔亚辉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27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10月31日至2028年10月29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新乌证内字第45254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崔亚辉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崔亚辉,抵押人任丽,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5392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8月1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刘小琴(身份证:SFZ410822197307169768)
抵押人:张小双(身份证:SFZ410822197304280516)
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762267903,法定代表人:张前锋)
我行于2017年5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小琴,抵押人张小双,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3130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7年5月16日给借款方刘小琴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325000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5月16日至2037年5月15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新乌证内字第38783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刘小琴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刘小琴,抵押人张小双,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3130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8月1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栾辉明(身份证:SFZ23210119700828641X)
抵押人:栾辉明(身份证:SFZ23210119700828641X)
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762267903,法定代表人:张前锋)
我行于2017年5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栾辉明,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3113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7年5月16日给借款方栾辉明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315000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5月16日至2037年5月15日。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新乌证内字第38784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栾辉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栾辉明,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3113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8月1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付红兵(身份证:SFZ650323197106022117)
抵押人:张建红(身份证:SFZ610323197703211661)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5年8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付红兵、抵押人张建红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5002849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5年8月12日至2035年8月11日,贷款金额玖拾壹万元整(910000元)。此笔贷款《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新证经字第14437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付红兵、抵押人张建红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付红兵、抵押人张建红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5002849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8月1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黄小东(身份证:SFZ511321197701132077)
我行于2013年5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黄小东及保证人新疆盈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3693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贷款金额肆拾壹万元整(410000元)。此笔贷款《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新证经字第16715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黄小东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黄小东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3693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8月1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开沙尔·库尔班(身份证:SFZ650103198511142353)
抵押人:西日尼阿依·吐尔洪(身份证:SFZ652101199108291029)
我行于2019年9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开沙尔·库尔班、抵押人西日尼阿依·吐尔洪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3904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9年10月15日至2034年10月14日,贷款金额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此笔贷款《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867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开沙尔·库尔班,抵押人:西日尼阿依·吐尔洪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开沙尔·库尔班,抵押人:西日尼阿依·吐尔洪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3904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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