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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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浙江世茂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亚中农产品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世茂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浙江世茂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亚中农产品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734.9元;2.被告浙江世茂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亚中农产品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6062.59元(自2021年9月11日计算至2023年9月10日),并由被告以未支付货款本金78734.9元为基数,按 LPR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12元,由原告亚中农产品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2元,被告浙江世茂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董艳、徐福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樊玉国与被告董艳、徐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鸡肉款12625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714元(12625元×5‰×66个月,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31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7日11时30分在本院2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王兵、昌吉市德溢利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兵、第三人昌吉市德溢利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516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兵偿还原告垫付款119875元,利息以11987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计算,从2022年4月25日至付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你的举证期限为15日(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10月5日),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郭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给付垫付购房款84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垫付款利息4200元;3.判令被告给付律师代理费882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990.2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7日12时30分在本院2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尹义德:

  原告吴建云与被告尹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陈佳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永德与被告陈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4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 被告陈佳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永德偿还借款5300元;2.被告陈佳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马永德支付借款利息1355元;3.驳回原告马永德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5日

  公证公告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冯继畅,男,公民身份号码:652522196702190618

  董桂荣,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7103043243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6020120130015379《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证经字第935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4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债务人自2022年4月起连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至2023年6月已累计12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6月2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2644.41元、逾期利息3215.67元,逾欠贷款本息合计45860.08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薛晨

  电话:0991-2316737、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5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王磊,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12104519

  李慧,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8009302620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于2011年11月2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6020520110003927《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新证经字第4569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5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债务人自2022年4月起连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至2023年6月已累计15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6月2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80328.69元、逾期利息17985.4元,逾欠贷款本息合计298314.0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薛晨

  电话:0991-2316737、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5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张伟,男,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8501020617

  你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于2013年1月2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6020120130003370《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证经字第936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3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债务人自2022年6月起连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至2023年6月已累计13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6月2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17916.76元、逾期利息11419.16元,逾欠贷款本息合计229335.92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薛晨

  电话:0991-2316737、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雷世才、张彩红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于2012年7月2日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下统称“该合同”),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2)新五证字882号】。

  根据该合同约定,借款人因购房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借款130000元,借款期限为180个月。为担保还款信誉,抵押人用所购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现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称,已按时足额发放借款,但借款人已多次未按时清偿借款本息,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按照合同的约定决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在办理该合同公证手续时,你们同意接受强制执行,即债务人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则债权人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即可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由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于2023年7月28日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1.截至2023年7月7日借款本息57790.22元(包括本金55283.47元,利息2506375元);2.自2023年7月8日至执行终结之日的利息、罚息均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进行计算;3.本案的执行公证费500元。

  我处就债务的履行情况、执行标的、数额等以书面的形式向你们进行核实、告知。如你们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兵团分行的上述主张持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本处提出并提交证据材料,否则,我处将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人:张丽芳

  联系电话:0994-5718323(办公室)

  联系地址:新疆五家渠市北海东街1318号五家渠市公证处

  邮编:8313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公证处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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