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其他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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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国美真快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玲诉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国美真快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商品货款3699元;2.本案的邮寄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4日
钟惠玲、张育睿、马翠莲、张学泮:
原告许富科与被告钟惠玲、张育睿、马翠莲、张学泮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4日
金阳、樊彦宏:
原告师康楠与被告樊彦宏、金阳、肖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自2016年6月19日至2022年8月1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20000元;3.判令三被告按月利率 2%支付2022年8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10月7日10时30分在本院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4日
陈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顾红飞与被告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顾红飞借款本金5500元。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梅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4日
雷泽普:
本院执行的新疆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与雷泽普、夏俊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新疆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雷泽普名下所有的位于昌吉市123区1丘1栋2单元20层2001室房产。我院决定对房屋在网络询价535724.66元的基础上下浮10%,以482152.19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由双方当事人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担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4日
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昌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昌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60922.16元;2.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决生效后10日内以4160922.16元为基数支付原告新疆昌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2日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驳回新疆昌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87元,由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4日
其他公告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蒋芳,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6910262685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8年9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蒋芳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3858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10月10日至2038年10月9日,贷款金额:贰拾玖万叁仟元(293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119号公证书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蒋芳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蒋芳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8003858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8月1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马永刚,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7805254051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8年6月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永刚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2916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7月2日起至2043年7月1日止,贷款金额肆拾壹万元(410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119号公证书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马永刚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马永刚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2916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8月1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彭哲,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8207140013
抵押人:樊颖辉,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8007140725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8年10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彭哲、抵押人樊颖辉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3963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38年10月23日止,贷款金额肆拾贰万元整(42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119号公证书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彭哲、抵押人彭哲、樊颖辉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彭哲、抵押人彭哲、樊颖辉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 003963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8月1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王开明,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9005125515
抵押人:李春芳,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940929442X
保证人:新疆昌和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9年11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开明、抵押人李春芳及保证人新疆昌和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4493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9年11月21日至2049年11月20日,贷款金额陆拾叁万伍仟元(635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新证经字第12053号公证书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借款人、抵押人王开明、抵押人李春芳及保证人新疆昌和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开明、抵押人李春芳及保证人新疆昌和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4493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8月1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魏莉,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8307183129
抵押人:王红绪,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6807024835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8年12月2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魏莉、抵押人王红绪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50323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12月24日至2038年12月23日,贷款金额叁拾柒万捌仟元(378000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9年4月15日出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062号公证书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魏莉、抵押人魏莉、王红绪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魏莉、抵押人魏莉、王红绪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50323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即生效,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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